第一条 本会名称:清华校友总会马克思主义学院分会,简称:清华马克思主义学院校友会,英文名称:Tsinghua Alumni Association of the School of Marxism。
第二条 本会是由清华马克思主义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团体,为全国性、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发扬清华大学优良传统,联络清华马克思主义学院校友,建设公共平台,互助合作,服务校友,支持学院建设,回馈母校和社会。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接受清华校友总会和马克思主义学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常设办事机构是清华马克思主义学院校友会秘书处。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于北京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联络清华马克思主义学院校友,以及各界支持马克思主义学院校友的组织和个人;搭建校友交流、合作与支持平台,建设校友联络体系;
(二)设立分支机构,组织各类校友活动;
(三)与其他清华校友组织、社会组织的联络、交流、合作事宜。
(四)统筹管理清华马克思主义学院校友基金。
第八条 凡遵守本会工作办法,有加入本会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皆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和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各个时期的毕业生(含本科生、双学位、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和进修生;
(二)曾在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或者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专业和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任教(含博士后)、任职者和访问学者;
(三)会员退会自由,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备案。
第九条 非本会会员而对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
第十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通过,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拥有理事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校友会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二)会员的义务包括:遵守本会工作办法;执行本会决议;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是马克思主义学院校友会的最高领导机构。理事从会员中产生,在筹备小组或上届理事会征求校友意见后,由会长聘任,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可连聘连任,可中期增补或退免。理事应在校友中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并能积极参加校友会活动。
第十三条 理事会职责:
(一)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二)选举和免除副会长、秘书长,提出下届理事会理事初步人选;
(三)讨论和确定本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四)解释和修改本办法;
(五)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任免机构负责人;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顾问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十七条 在任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主要领导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本会在秘书长的主持下,设立办事机构:
(一)校友联络处:处理校友与本会的联系事宜及日常工作,会同马克思主义学院有关部门接待返校校友,发行《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校友通讯》(以下简称“学院校友通讯”)和本会其它出版物。
(二)《学院校友通讯》编辑委员会和编辑部:编辑出版《学院校友通讯》及有关校友资料,出版资金由校友赞助和学院资助。
(三)校友基金管理委员会:统筹管理校友基金。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学院资助;
(二)捐赠;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和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换届之前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终止活动或解散,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清华校友总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马克思主义学院和清华校友总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办法经2014年11月23日第一届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清华校友总会审查同意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对本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清华校友总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三十条 国内各地校友组织的成立,应经当地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本会与各地校友会组织建立密切工作联系,但无组织上的隶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