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总会

清华校友总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2023-07-02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清华校友总会(以下简称总会)对专业委员会工作的管理,更好地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依据国家民政部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以及《清华校友总会章程》(以下简称总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规范使用名称,专业委员会的全称应当为“清华校友总会某专业委员会”,可简称为“清华校友总会某专委会”。专业委员会的英文全称需在《清华校友总会某专业委员会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中明确。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是总会的分支机构,并依托清华大学校内相关机构作为挂靠单位。专业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不制作公章,不设立独立的财务账号,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专业委员会应当在北京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接受总会的监督与管理,在总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应当制定与总会章程相符的工作办法。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自觉维护清华大学、清华校友总会和清华校友的声誉和利益。


第二章 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搭建本行业校友交流服务平台,广泛联络和服务本行业校友;

(二)组织本行业校友活动,促进校友之间的专业交流与互助;

(三)承办清华校友三创大赛,组织业内优秀校友项目参赛,促进和推动清华校友创新创业生态构建;

(四)支持学校相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工作;

(五)开展行业研究,推动行业创新发展;

(六)按照总会和挂靠单位的要求,做好组织建设、宣传工作及管理工作;

(七)配合总会工作,完成总会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定期举办面向广大校友且与专业委员会工作相关的活动。专业委员会的重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年会、理事会议、换届大会、与其他组织或机构合办的活动等,应当提前两周报总会审批,活动的宣传报道应当符合总会的要求。专业委员会在校内外举办的活动,须符合学校和总会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举办活动时,未经学校及总会许可,活动名称中不得单独使用“清华大学”“清华校友”等字样。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的活动中使用清华大学校徽、校名、校色等标识时,应当遵守《清华大学注册商标管理办法》《清华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按总会要求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数据。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经专业委员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可在总会账户下设立专门账户,放置本专业委员会资金,委托总会日常管理。账户资金的使用应当在符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由专业委员会理事会决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凡属清华校友,经本人申请、专业委员会理事会审核,或专业委员会理事会邀请、本人同意,可成为专业委员会会员。非清华校友,但对专业委员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或在本行业有重要影响力者,经专业委员会理事会通过,本人同意,报校友总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名誉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应当拥护总会章程,认可和遵守工作办法,自觉维护清华大学、总会及专业委员会的声誉及相关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会员实行登记注册制。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不超过五年。理事会是专业委员会的议事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应当为本专业委员会会员。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理事人数较多的可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部分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六条 根据专业委员会的会员数量,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少于 30人、不多于会员人数的10%;理事超过60人的可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不多于理事人数的30%。理事会设会长1人,根据工作职能分工设副会长,副会长不超过10人。专业委员会可设置名誉会长、执行会长。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酝酿产生候选人,报总会秘书处批准后进行选举。会长原则上由清华大学教师担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和议事程序等,由专业委员会在工作办法中进行规定。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主要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应当符合国家民政部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可聘请本行业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学术委员。学术委员的聘任流程由专业委员会在工作办法里进行规定。学术委员受邀参加专业委员会的活动,提供行业咨询和学术支持。专业委员会聘任的学术委员应报总会备案。


第五章 设立、审批及换届、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由总会根据校友提议发起设立。步骤如下:

第一阶段,由总会秘书处批准设立专业委员会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筹备组负责人由总会秘书处指派。筹备组运行时间不超过两年。

第二阶段,当筹备组联络本行业的校友人数超过300人,且在行业内具有一定代表性时,筹备组可向总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总会秘书处确认后成立专业委员会(筹)。专业委员会(筹)的运行时间不超过三年。

第三阶段,专业委员会(筹)持续开展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活动,且校友反馈良好,可提交《清华校友总会专业委员会登记表》《清华校友总会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信息登记表》以及《专业委员会工作办法(草案)》,经总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正式成立。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理事会应当按期换届。换届时须提前两周向总会秘书处提交新一届理事会候选成员名单,经总会秘书处批准后方可进行换届选举,换届后一个月内须按总会要求进行备案,备案成功以收到总会秘书处书面回执为准。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在当届任期内相关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如主要负责人员的变动、工作办法的修订等,应当提前两周报总会秘书处批准后生效,并于批准后一个月内重新备案。

第二十五条 总会常务理事会有权终止和解散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自行终止的,应当报总会办理注销手续。专业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全部由总会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凡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内容,均以《清华校友总会章程》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清华校友总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暂行)》于2018年6月23日经清华校友总会第八届理事会2018年第二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经2021年6月19日清华校友总会第八届理事会2021年第一次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修订后施行。2023年7月1日清华校友总会第九届理事会2023年第一次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清华校友总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