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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八七同学会章程

2012-03-01 |

清华八七同学会章程

2011424日经清华大学1987级同学代表大会讨论通过,20111225日经清华八七同学会2011年第二次理事会修改并向清华校友总会报备。)

第一章总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清华八七同学会,同时也称为清华校友总会1987级同学联络部,英文名称为Class of 1987, Tsinghua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为TAA1987)。

  第二条 本会是由清华大学1987级本科同学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团体,为全国性、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加强国内外同学之间、同学与母校之间的联系,服务广大同学,为母校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隶属于清华校友总会,并接受清华校友总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清华园清华校友总会联络处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联络清华大学1987级同学;

  (二)编辑出版清华八七同学通讯;

  (三)统筹管理清华八七同学基金。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皆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1987年入学的清华大学本科同学;

  (二)插班进入1987级同学班级学习的清华大学其他级同学;

  (三)获得1992年清华大学本科毕业、肄业证书的其他同学。

  第八条 非本会会员而对本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

  第九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是为本会全体同学服务的日常机构。理事会由各班级召集人组成,各班级召集人由本班同学民主推选产生。常务理事会由各院系召集人组成,各院系召集人由本院系各班级召集人民主推举产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常务理事随选随任,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理事会职责

   1、决定本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2、审定、通过清华八七同学基金年度预算、决算;

   3、联络同学,组织开展有关活动;

   4、解释和修改本章程。

  (二)常务理事会职责

   1、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2、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选举和免除会长、秘书长及各机构负责人;

   3、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决算报告,执行理事会决议;

   4、决定会员、名誉会员的吸收和免除。

  第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代表人,其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常务理事会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十五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委员会联席主席、副主席若干人,由常务理事会提名和颁任。名誉会长、顾问委员会联席主席、副主席对本会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指导和帮助。

  第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常设工作机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接受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制订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领导本会设立的联络部,负责联络国内外同学及母校相关部门,整理维护清华八七同学通讯录;

  (三)领导本会设立的编辑部,负责编辑出版发行清华八七同学通讯和本会其它出版物;

  (四)领导本会设立的基金部,统筹管理清华八七同学基金。

  (五)聘用秘书处和各办事机构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候选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会和母校内外有较大影响;

  (二)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本人自愿热心为同学和母校服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清华八七同学基金;

  (二)清华校友总会资助;

  (三)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换届或更换代表人之前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终止活动或解散,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清华校友总会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全部捐赠清华校友总会。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及附件“清华八七同学基金管理办法”经2011424日第一届理事会表决通过,20111225日经第二次理事会修改并向清华校友总会报备。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清华校友总会备案后生效。

附件:

清华八七同学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清华八七同学基金是清华八七同学会设立的非公募基金,宗旨是为促进清华大学1987级同学的友谊交流和事业发展,并以各种形式回馈母校、回报社会。

  第二条 本基金的原始资金来源于2011年清华百年校庆时全体同学的自愿捐赠。

  第三条 本基金的代管单位为清华校友总会。

  第四条 本基金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面向清华八七同学会会员及其他友好人士募集资金;

  (二)设立基金资助项目,主要用于:

   1、回馈母校,如向清华捐款,参与清华组织的公益活动等;

   2、回报社会,如资助对口援助单位,参与其它社会公益事业等;

   3、服务自身,如凤舞青桐林的建设维护,同学家庭的应急帮扶等。

  第五条 本基金由清华八七同学会决策管理,批准签字人为清华八七同学会会长,使用经手人为清华八七同学会秘书长。

  第六条 本基金根据清华八七同学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需要使用;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七条 除捐款人指定用途的资金外,本基金每年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每年71日至第二年630日为一会计年度)非指定用途资金增额的70%或总额的30%

  第八条 本基金的日常管理由代管单位清华校友总会负责,接受同学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本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全部捐赠清华校友总会。

附:清华八七同学会第一届常务理事名单

程晓青(建筑)、任晓勇(土木)、吴剑平(水利,会长)、汪诚文(环境)、梁立军(机械)、侯卫兵(精仪)、由长福(热能)、马忠(汽车)、孙宏斌(电机)、吴行军(电子)、邓永强(计算机)、王京春(自动化)、王石(工物)、郭连波(力学)、陈靖(化工)、林旭平(材料)、张成昱(数学)、刘晋升(物理)、祁金利(化学)、陈金春(生物)、黄国威(经管,秘书长)、洪峰笑(外语)、顾思海(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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