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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之磊:“反盗版联盟消失时,才是我们最成功的时候”

2009-03-24 |

——专访中文“在线反盗版联盟”秘书长童之磊

中文在线总裁、中文“在线反盗版联盟”秘书长童之磊(清华大学汽车工程系1993级本科)

2000年,童之磊实现了在清华大学参加创业大赛时的梦想,成立了数字出版公司——中文在线,任董事长兼总裁。而五年后,他深切体会到数字出版遇到的盗版挑战远比传统出版更大。200579,童之磊成立中文“在线反盗版联盟”。2009年伊始,中文“在线反盗版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成立近四年之际,本刊对童之磊进行了专访。

“迫不得已”的选择

  China IP:最初是怎样的想法促使成立中文“在线反盗版联盟”的?

  童之磊:我们成立“联盟”可以说是“迫不得已”。2000年,我们成立了中文在线,进行数字出版。数字出版是出版业的一场革命。传统出版除了内容以外还需要有一定的载体,如纸张、光盘等。但在数字时代,这些都不再需要了,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机和专用的阅读器下载内容,不再需要有形的载体进行传播。

  其实,每一次数字出版都成为一次数字内容的传播。这种内容每一次的分发都是一种授权行为,这种新的数字内容产业的本质就是数字版权产业。所以,对数字出版产业而言,版权就变得无与伦比的重要。因为每次出版其实都在进行版权交易或版权许可,在这种情况下遇到的最大挑战就是盗版。

  以前对传统出版物进行盗版需要相当大的投入,比如建一个盗版印刷厂,一条盗版生产线,投入可能需要上百万、上千万。但是在数字时代,盗版行为变得前所未有的简单,简单到两个动作——复制和粘贴,任何人都可以做到。对我们这样的企业而言,只有拿起法律武器,捍卫权益。

但是,如果只有我们拿起法律武器,显然是杯水车薪。虽然盗版很猖獗,进行盗版的网站很多,但与此相对应的权利人数量也很巨大,成千上万。如果每一个权利人都能拿起法律武器联合起来,就可以积水成海,积沙成山。这就是我们建立联盟“迫不得已”的初衷。

立体维权模式

  China IP:“联盟”建立初期,是如何打开局面的?是如何取得作者信任的?

  童之磊:1999年,有一个非常有名的 “王蒙等六作家告世纪互联案”。这六位作家当时告世纪互联的时候也引起了行业内的震动。当时很多人认为互联网内容就是免费的,而且获得不需要手续。甚至有些人和权利人谈此类问题时非常强势,认为网站将权利人的作品放上,是在帮权利人做宣传。当时,王蒙、张抗抗等六位作家拿起了法律武器,最终胜诉。实际上能够像他们一样有维权意识的作者还是比较少的。而且维权的经济和时间成本非常高,有很多人不得不放弃,非常希望有人能帮他们做这些事情。

  一些商业网站更是在故意盗版,因为盗版成本和赔偿金可能只占收入的万分之一。所以当时的情况是大量的网站不断使用未经授权的作品。这种情况下,我们和作者讲,我们借鉴了传统出版的模式,用数字出版的模式,通过版税或者稿费的方式,获得作者授权,对作者的作品进行网络传播。作者听了以后都非常兴奋,很乐于和我们合作。

  China IP:与其他的维权机构相比,“联盟”在帮助权利人维权时,有什么独特之处吗?

  童之磊:“联盟”最初的理念就是整合权利人、网站、出版社、律师事务所等资源优势,使权利人联合起来向网络盗版举起法律武器。“联盟”是在中文在线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中文在线与权利人和出版机构已经建立了比较密切的联系,因此在进行资源整合时有一定的优势。

  虽然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版权保护机构具有不可替代的权威,但“联盟”在人力方面也有很大的优势。国家的保护机构会受到一些限制,比如人力的限制。国家版权局全职的人员大概只有几十人,做全国的版权保护压力是很大的。虽然这几年他们已经做了很多工作了,比如每年的网络盗版专项治理活动和08年的奥运版权保护,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面对大量的盗版,他们无法完全治理。我们这种社会保护机构的优点恰恰弥补了行政保护的不足。社会保护的人力可以说是无限的,不仅仅可以进行社会保护,还可以申请司法援助和司法救济,还有社会舆论和公共监督。

  China IP:“联盟”的维权模式是怎样的?

  童之磊:可以说是一种立体维权模式。权利人通过与“联盟”合作,将维权的权利授给“联盟”,进行委托维权。“联盟”通过自己加盟的律师事务所帮助权利人维权,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联盟”预先承担。维权获得经济赔偿后,“联盟”和作者进行分配。如果没有一个立体模式的社会保护机构,作者实际是很弱势的。作者个人要告一个很大的网站或公司,经济实力很难和对方抗衡,专业性也比不过对方。即使作者个人请律师,能请到的律师和大型网站请到的律师也不是一个水平的,所以个人维权实际非常弱势。立体模式的社会保护机构把很多权利人、其他的专业维权组织和人员都联合起来,针对一个侵权对象时就不仅仅是一个权利人、一部作品,可能同时有几十个作家的几十部,甚至上百部作品,数量会很大,从经济角度讲就有可能把投入补偿回来。

律师事务所和其他专业维权机构的加入,其实也形成了立体的监督体系,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管理和国家公检法系统的管理,还有媒体监督。虽然大家承担的角色不一样,但通力合作的效果是很明显的。

“维权难”与“三十二天现象”

  China IP:“联盟”在维权过程中遇到的最大困难是什么?

  童之磊:由于网络的特殊性,维权的取证、时间、甚至找到侵权方等问题都是很大的困扰。如一些地方有侵权行为的小网站很难找到,很难查证侵权主体、所属公司和所在地。即使找到,也可能采用各种方式对侵权行为进行否认、抵赖、甚至威胁,在时间上也会进行恶意拖延,有时会拖至半年甚至更久。取证时,也会遇到很多技术挑战。如中文在线在无线维权领域的第一案中,手机作为作品的无线载体时,用手机屏幕很难取证,需要大量的技术工作支持。虽然最终胜诉,获得了赔偿,但这和“反盗版联盟”的决心和维权人员锲而不舍的精神有很大关系。很多情况下,我们不达目的誓不罢休。我也觉得中国的法制化进程在不断推进,司法越来越公正,只要合理合法,一定会赢。

  China IP:针对这些挑战,“联盟”有没有应对措施?

  童之磊:“联盟”制定了自己的维权标准——“三十二天现象”。“联盟”有专门的工作人员每天在网上对签约的作者作品进行搜索,一旦发现侵权情况就会及时进行取证。“联盟”从向侵权方发律师函开始到起诉侵权方,要保证在三十二天内完成。三十二天之内如果没有结果,“联盟”就代表权利人进行正常的司法程序。“联盟”也正是因为深受其害,才规定了这个时间。

  反盗版环境与惩罚性赔偿制度

  China IP:奥运期间,政府对奥运版权的保护十分成功。您认为中国以后是只能依靠政府加强保护力度才能改善反盗版环境,还是一些民间组织或像“联盟”这样的社会保护机构也可以做到这种程度?

  童之磊:中国的版权保护要依靠所有人的共同努力。奥运会时,中国政府对奥运版权的成功保护,也让“联盟”信心倍增。除了看到政府对盗版的有效控制,“联盟”也看到像自身这样的社会版权保护机构的作用会越来越重要的趋势。

  在任何国家,政府对版权保护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仅仅依靠政府是不够的,政府会受到人力、精力等方面的制约。社会版权保护组织能够形成版权保护领域不可忽视的力量,我相信这是必然的趋势。同时,也希望更多的作者能加入“联盟”,众人拾柴火焰高。我们诉一个网站时,有几部作品和有成百上千部作品是不一样的,会达到一定的经济规模。但是有的作者还没有形成这种意识,觉得反盗版是国家的事。其实版权是一种私权,是个人的权利,所以我觉得需要对这种意识做宣传,也应该对公众加强版权保护宣传。中国一直要建立创新型国家,我认为创新就是知识的创新,就必须保护知识产权。因此鼓励创新,提高整个社会的版权保护意识至关重要。

  China IP:您认为反盗版立法方面最亟需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童之磊:我觉得惩罚性赔偿制度是重中之重。虽然“联盟”过去几年的工作十分有成效,但从经营角度看,依然入不敷出。“联盟”对专业的维权人员、取证、诉讼等方面的投入很多,但最后获得的赔偿金额有时非常少,根本不足以支撑整个维权成本。所以要解决这个问题就一定要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盗一罚十甚至罚百,不然盗版很难消失。只有罚到盗版者不敢的时候才能真正起到威慑作用。只有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才能让我们这样的维权机构正常运作下去。

  我们现在真的是把这件事情当成事业在做,如果纯粹是因为经济,我们可能早就放弃了。中国的版权保护环境对我们这样的数字出版企业就像空气和水,如果环境能够改善,我们就会成长很多。

  China IP:“联盟”除了对在线文字作品的版权进行保护,是否有计划涉足其他载体的作品,比如视频作品、电影、电视和音乐?

  童之磊: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盗版形式会带来更多新的挑战。目前在线音乐、电影、电视剧、游戏和其他多媒体作品的盗版侵权形式层出不穷,我们也计划扩大自己的版权保护覆盖范围,扩展到非文字的领域。其实,如果有一天没有了盗版,不用维权了,我们“反盗版联盟”这样的机构消失时,才是我们最大的荣幸,才是我们最成功的时候。(李薇)

转自 《中国知识产权》2009年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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