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合会名称:
a)   中文:清华校友足球联合会 (中文简称清华校友足联)
b)   英文:Tsinghua Alumni Football Association (简称TAFA)
第二条   联合会目的:
为促进校友足球运动的开展;为促进校友坚持锻炼,保持身体健康搭建活动平台;发展各校友自发球队之间的友好联系;通过赛事等活动为校友搭建感情交流的平台。
第三条   联合会宗旨:
通过组织校友球队的赛事及其他手段发展校友之间的友好往来;贯彻联合会的章程、代表大会决议和比赛规则。
第四条 联合会主管机构:清华校友总会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联合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     承办清华大学校友间足球比赛;
(二)     制定校友间足球比赛组织规范和比赛纪律;
(三)     审核会员的资质;
(四)     审批球队会员队规并备案;
(五)     总结、交流校友足球队组织经验,提高整体组织水准;
(六)     负责比赛道德和比赛纪律的检查和监督;
(七)     为会员的日常登记与管理提供平台;
(八)     负责组织安排比赛裁判和预定比赛场地;
(九)     调处会员在比赛中发生的纠纷,处理比赛投诉;
(十)     其他联合会理事大会认为应当履行的、与联合会宗旨相符的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会员组成
(一)     联合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球队会员,以在联合会平台上登记注册为准。
(二)     个人会员定义为:清华大学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津贴生、公费生、曾在清华任教、任职者,等符合清华大学校友定义的,且从未取得过职业球员资格的自然人。
(三)     球队会员为:由不少于16名个人会员组成的足球队。
 
第七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     在比赛规则允许的时间段参加、退出球队会员;
(二)     参加联合会组织的足球比赛和其他活动;
(三)     享受联合会提供的福利;
(四)     对联合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联合会章程以及所属球队会员队规;
(二)     遵守比赛道德和比赛纪律;
(三)     配合联合会的审核、监督和管理;
(四)     自觉维护清华校友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五)     按规定交纳所属球队会员收取的费用,以及缴纳联合会管理费用。
 
第九条 球队会员的权利
(一)     参加联合会举办的比赛和其他活动;
(二)     对联合会举办的比赛向联合会提出建议或投诉;
(三)     对联合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获取联合会提供的资金支持;
(五)     在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接受企业、个人的资金赞助。
 
第十条 球队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联合会章程;
(二)     传达和执行联合会的各项决议;
(三)     敦促队内个人会员遵守比赛道德和比赛纪律;
(四)     组织会员参加联合会的各项活动;
(五)     制定和实施球队队规并报联合会常务秘书长审批、备案;
(六)     按规定交纳联合会举办比赛的费用。
 
第四章 联合会理事大会
 
第十一条
联合会理事大会是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一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要求,可以临时举行。
常务理事会理事成员少于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人数时,应当召开临时理事大会补选。
联合会理事大会理事由各球队会员队长、副队长、裁判长、校友会老师、体育部老师等相关人员担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理事大会的,应当指定球队另外一名个人会员代行与会职责。
联合会理事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理事出席始得举行。连续两次缺席联合会理事大会的球队会员,该球队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二条 理事应当出席理事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理事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联合会理事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理事大会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二)     批准、暂停、取消球队会员资格;
(三)     听取和审议联合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四)     听取和审议联合会纪律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五)     选举、罢免常务理事会成员;
(六)     选举、罢免联合会纪律监督委员会成员;
(七)     审议、批准联合会年度预算和收支报告;
(八)     审议、批准授予荣誉理事称号;
(九)     理事大会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职权。
前述第(一)、(二)项事宜,必须有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出席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其他事项,必须有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并经出席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章 联合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四条
联合会常务理事会由联合会理事大会选举产生。联合会常务理事会是联合会理事大会的常设机构,对联合会理事大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任期一年,人数应为七人或九人。
第一届联合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由联合会组委会成员兼任,不受前款人数限制。
常务理事成员应当是联合会会员,应具有充裕的业余时间和良好道德水准,具有奉献精神,热心联合会会务。
常务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联合会利益,接受理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常务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议者,其常务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职权
(一)     选举联合会理事长;
(二)     申请召开联合会临时理事大会;
(三)     批准、暂停、取消个人会员资格;
(四)     在纪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少于五人时,及时补选新任委员。
(五)     在联合会理事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六)     审议、批准个人或企业对联合会或球队会员的资金赞助;
(七)     审议并决定球队会员对纪律监督委员会作出的罚分决定的上诉;
(八)     其他理事大会授权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前述第(一)、(二)、(三)项事宜,必须有全体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出席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其他事项,必须有全体常务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并经出席常务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 联合会理事长
联合会理事长为联合会最高荣誉职位,由清华校友总会推荐人选,并由联合会常务理事会投票决议。
 
第十七条 联合会常务秘书长
  联合会常务秘书长由清华校友总会指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联合会理事大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审议、批准球队会员队规并备案;
  (二)督促和检查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对外代表联合会,签署联合会文件;
  (四)行使理事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在联合会举办的比赛前后各举行一次。常务理事会由联合会常务秘书长召集和主持,联合会常务秘书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联合会常务秘书长指定的常务理事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六章 纪律监督委员会
 
第十九条
纪律监督委员会由联合会理事大会选举产生。纪律监督委员会是联合会理事大会的常设机构,对联合会理事大会负责。
纪律监督委员会任期一年,人数应为五人,应当有且仅有一名裁判组成员。
纪律监督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不得属于任何球队会员。
纪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良好道德水准,熟悉足球规则。
纪律监督委员会委员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接受理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纪律监督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对纪律监督委员会决议事项发表意见的,其委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条 纪律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     接受和处理球队会员对其他球队成员、比赛组织和裁判的建议与投诉;
(二)     对违反联合会章程或联合会举办比赛纪律的会员,视情节轻重进行公开谴责、三场以内(含)停赛、罚分、建议理事大会或常务理事会暂停、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前述罚分和建议理事大会或常务理事会暂停、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必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其他事项,必须有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一条 纪律监督委员会作出处分决定前,应认真听取当事会员的申辩。处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当包括处分理由和不接受当事会员申辩的理由的内容。
 
第八章 经 费
 
第二十二条 联合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     球队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
(二)     社会捐赠、赞助;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负责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账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向理事大会报告,接受理事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会费应用于下列开支
(一)     联合会举办的比赛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场租、裁判、比赛消耗品等支出;
(二)     联合会理事大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纪律监督委员会会议支出;
(三)     会员福利;
(四)     经理事大会通过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联合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报清华校友总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