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联络

清华校友总会建筑学院分会工作办法

2016-03-17 |


清华校友总会建筑学院分会工作办法

(经清华大学建筑学院2021-2022年第4次党政联席会讨论修订)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清华校友总会建筑学院分会,简称为清华建筑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本会是在清华校友总会指导下,由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校友参加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群众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加强国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加强学院与校友之间的联系,服务广大校友,发扬清华大学的优良传统,共同为学校和学院的发展建设作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联络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毕业的各级校友,加强建筑学院校友之间的联系,为广大校友搭建增进友谊、合作发展、持续学习、沟通交流、宣传资讯、国际交往的六个服务平台;

(二)增进校友和母校的联系,为母校的发展做出贡献;

(三)联络和接待国内外校友,增进友谊,为本院的建设献计献策,贡献力量;

(四)开展有利于促进学校和校友双方发展、有益于理事知识更新的学术研讨、校友访谈、行业发展论坛、联谊活动及母校校庆等活动;

(五)承办清华校友总会委托的事务。

第五条本会办公室设在清华大学建筑学院。

第六条凡符合下列条件者,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即可成为本会理事:

(一)清华大学建筑学院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和曾在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二)关心学院发展,热心校友联络工作;

(三)具有一定群众基础,日常与校友联系密切;

(四)凡经清华大学建筑学院聘请过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

(五)非本会理事而对清华大学建筑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理事资格;

(六)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理事,经理事会通过,予以取消或暂停其理事资格。

第七条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根据本会的决议,开展工作的权利;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维护公共利益;

(二)遵守本会的工作办法,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尽其所能帮助本会的发展;

(四)参加本会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积极为本会提供各类信息资料;

(六)自愿向学校和学院捐款和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

第九条任何理事未经常务理事会授权,不得私自以本会名义组织任何活动或私自以本会名义参加任何其他组织的活动。如有违反,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理事失去会籍,其在会内担任的职务将自动免去。

第十条本会设理事会,是清华建筑学院校友会的最高领导机构,由校友理事组成。理事一般从在京校友中产生,经上届理事会征求校友意见后,由会长聘任,组成理事会。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会理事中产生,经上届理事会推荐,由会长聘任。理事会任期3至5年,理事可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本会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清华校友总会章程》;

(二)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不谋私利,讲原则,守纪律;

(四)愿意为本会的发展贡献力量;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理事会职责:

(一)确定副会长、秘书长,提出下届理事初步人选;

(二)对校友工作提出建议;

(三)讨论和确定本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四)解释和修改本办法;

(五)决定理事的吸收和免除。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名誉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

第十五条会长由学院在任党政正职领导担任。名誉会长由会长聘任,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本国宪法和法律;

(二)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不谋私利,讲原则,守纪律;

(三)在本人所从事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有较强的领导和组织工作能力,能主动、积极开展校友会工作;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七条本会在秘书长的主持下,设立办事机构:处理校友与本会的联系事宜及日常工作,接待返校校友,组织校友活动等。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实施工作计划;

(二)制定运作规范和管理办法,并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聘用副秘书长、秘书处工作人员;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学院资助;

(二)校友和社会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清华建筑学院校友会经费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具体使用。秘书处须将每年度的收支预算和年度决算报请常务理事会批准,将经费收支及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常务理事会审核。财务管理执行国家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二十条本会终止活动或解散,必须召开理事大会表决通过,报清华校友总会审查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清华校友总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理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凡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内容,均以《清华校友总会章程》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中的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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