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联络

清华校友总会航天航空学院分会工作办法

2017-06-22 |

第一条      本会名称:

           中文名称:清华校友总会航天航空学院分会(简称清华航院校友会),英文名称:Tsinghua Aerospace Alumni Association(TAAA)。

第二条      本会宗旨:

           发扬清华大学的优良传统,密切联系海内外的清华航院校友,加强清华航院校友之间、校友与学院之间的联系;搭建联络体系,构建沟通渠道,推动校友活动,促进资源共享和互助合作,以“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回馈学院、共同发展”为原则,为我院校友提供一个沟通和交流的平台,成为连结校友和院系的纽带。

第三条      清华航院校友会作为清华校友总会的分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清华校友总会章程》,接受总会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是清华航院校友会秘书处,办公地址设在北京清华大学蒙民伟科技大楼北楼N405。

第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联络清华大学航院校友;

     (二)关心校友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为校友在事业上的发展提供支持;

     (三)组建航院校友联络体系,搭建校友沟通平台;

     (四)负责与其他清华校友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联络、交流、合作等事宜;

     (五)组织校友进行联谊、学术探讨、经验交流等活动,支持校友按行业、按地区、按班级或按兴趣举办的各种沙龙或联谊活动;

     (六)为清华航院教师及在校学生提供有关教学、科研、助学、实习、就业等方面的支持与帮助;

     (七)为学校及航院的发展献计献策,为实现本会宗旨而募集资金,组织捐赠,统筹管理清华航院发展基金;

     (八)按总会要求定期提交工作报告并进行备案工作,配合总会提供民政部社团组织年检所需的有关资料和数据;

     (九)编辑印刷本会刊物。

第六条      清华航院校友会会员的界定遵守《清华校友总会章程》, 航天航空学院的校友是本会的当然会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于清华大学航院校友:

     (一)曾在清华大学各历史时期的清华航空系、力学数学系力学专业、工程力学系及航院学习过、拥有过正式学号的毕业生(包括研究生、本科生、双学位)、结业生、肄业生、及各类留学生;

     (二)教育部批准的国际联合办学班的学员;

     (三)清华大学研究生院批准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班学员;

     (四)现在/曾在清华航空系、力学数学系力学专业、工程力学系及航院任教、任职的、拥有过工作证号的工作者、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博士后等;

     (五)长沙临时大学、西南联合大学航空系的教职员工、毕业生、肄业生;

     (六)院系调整转出清华的航空系的教职员工和学生;

     (七)清华航院(系)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以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第七条      凡属第六条规定的清华航院校友,拥护本会工作办法,自愿参加本会活动,登记备案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非本会会员而对本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可以吸纳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如下权力: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从本会会员中产生,经上届理事会广泛征求会员意见后推选由清华航院聘任,组成新一届理事会,理事会任期每届三年,理事可连任。理事名单上报清华校友总会备案。

第十二条    理事会职责:

     (一)推荐本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由清华航院进行聘任;

     (二)推荐新增补理事人选,由清华航院进行聘任;

     (三)决定会员资格的取消或暂停;

     (四)指导本会各地方、各班级、各年级以及各种兴趣组的校友开展工作;

     (五)审定内部管理机制和规章制度;

     (六)审议和修改本工作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病或因事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表决权利。

第十四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可以设常务副会长一人;名誉会长若干人,名誉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可以设副秘书长若干人。会长是本会的代表,负责本会的总体工作。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授权下行使第十二条第四 、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如工作需要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清华大学航院院务会同意,报校友总会审查并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长一般为现任的清华航院院长或者党委书记。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本届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的义务:

    (一)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校友会的活动;

    (二)广泛联络系友;

    (三)为航院发展基金的募集做出贡献。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日常办事机构是清华航院校友会办公室,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具体负责开展工作,其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定,开展日常工作;

    (二)建立系友沟通交流信息平台;

    (三)协助国内外校友回校参观、访问、讲学等事宜;

    (四)协调本会各工作机构开展活动;

    (五)接待和处理校友来信来访;

    (六)办好本会刊物,搞好信息交流;

    (七)组织和协助系友开展捐赠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地方小组、各年级、各班级以及相关的兴趣小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地方小组、兴趣小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接受捐赠;

    (二)学校或学院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五)利息。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应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各项财务活动依法合规正常开展。

第二十八条 本会在清华教育基金会中设立航院发展基金,用于接受来自会员和企业等的捐赠。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和会员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如需终止,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清华航院与清华校友总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30日开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修改,须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清华校友总会及清华航院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清华大学航天航空学院院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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