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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校友总会环境协会章程

2012-04-28 |
清华校友总会环境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清华校友总会环境协会,简称“清华环境校友会”,英文名称“Tsinghua Alumni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缩写为TAAE。
第二条 本会属性:由从事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清华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团体,为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加强环境保护领域清华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团结,搭建交流服务平台,为中国环境保护事业和母校环境学科的发展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隶属于清华校友总会,并接受清华校友总会的领导和监督。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清华大学环境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联络从事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清华校友;
(二) 举办环境领域清华校友论坛等活动,促进交流,加强合作;
(三)协助校友总会为校友企业提供宣传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活动和企业合作服务;
(四)编辑出版环境领域清华校友通讯录、会讯、企业和产品介绍,及相关的资料、文件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皆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具有清华大学本科、硕士、博士学习经历并获得毕业或肄业证书的校友;
(二)具有在清华大学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及博士后研究等工作经历的校友;
(三)具有在清华大学参加短期学习及培训经历,并取得结业证书的校友。
  第八条 非本会会员而对本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等资格。
  第九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通过,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理事由环境学院院务会在征求广大会员意见基础上推举产生,由校友总会聘任。理事会任期3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职责
(一)决定本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二)审定、通过会费年度预算、决算;
(三)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四)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选举和免除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各机构负责人;
(五)决定会员、名誉会员的吸收和免除;
(六)解释和修改本章程。
第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为本会代表人,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本会理事长职责为: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若干人。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对本会及理事会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常设工作机构,接受理事会的领导。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的主要职责为:
(一)代表本会开展日常工作,主持制订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提出年度预算、决算报告;
(四)领导本会设立的联络部,负责联络会员及母校相关部门,整理维护会员通讯录;
(五)领导本会设立的编辑部,负责编辑出版发行会员通讯和本会其它出版物;
(六)领导本会设立的基金部,统筹管理会费和基金。
(七)聘用秘书处和各办事机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环境学院院务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由理事会提名和聘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捐赠;
(二) 社会赞助;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十九条 本会在清华教育基金会下设立专门账户,放置本会资金。账户资金委托校友总会日常管理,由理事会明确用途,秘书处负责具体使用。财务管理执行国家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的监督。本会换届或更换代表人之前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二十条 本会终止活动或解散,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清华校友总会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全部捐赠清华校友总会。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2年4月28日第一届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清华校友总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清华校友总会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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