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名称:清华校友总会自动化系分会(简称:清华自动化系校友会)。
第二条 宗旨:发扬清华大学的优良传统,密切联系遍布海内外的清华自动化校友,搭建联络体系,畅通沟通渠道,推动校友活动,促进资源共享和互助合作,以“服务系友、回馈系友、支持母系、共同发展”为原则,为我系海内外校友提供一个沟通和交流的平台,成为连结校友和母系的纽带。
第三条 清华自动化系校友会作为清华校友总会的分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清华校友总会章程》为章程,并接受总会的监督与管理。常设办事机构是清华自动化系校友会秘书处,办公地址设在北京清华大学中央主楼404室。
第四条 工作内容:
(一)联络清华大学自动化系离校的(毕业、结业、肄业、工作)所有系友;
(二)搭建系友交流平台,建设系友联络体系;
(三)与其他清华校友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联络、交流、合作事宜。
第五条 校友的界定遵守《清华校友总会章程》,自动化系的校友是本会的当然会员,具体包括在清华大学自动化系学习或工作过的:
(一)拥有过正式学号的本、硕、博等工学毕业生、结业生和肄业生;
(二)拥有过正式学号的工程硕士和工程管理硕士;
(三)教育部批准的国际联合办学班的学员;
(四)清华大学研究生院批准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班学员;
(五)拥有过工作证号的本系教职员工、博士后和访问学者;
(六)清华大学教育培训管理处批准的培训班学员(培训一年及以上并获得结业证书),
拥护本会工作办法,自愿参加本会活动,登记备案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会员退会自由。
非本会会员而对本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本会团体会员或名誉会员资格。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六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遵守《清华校友总会章程》。
第七条 机构设置
(一)本会设理事会,是清华自动化系校友会的最高领导机构,由校友理事组成。理事从清华自动化系毕业校友中按照不少于总人数百分之五推举产生,理事大会通过;换届时由上届理事会推荐、公示,理事大会通过。
(二)本会设秘书处,是清华自动化系校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统筹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清华自动化系校友会办公室。
第八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本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可设名誉理事长;
原则上本会理事长由在任或前任自动化系系主任或党委书记担任,或由在任系主任、党委书记指定其他人选担任。名誉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长聘任,期满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大会任免,可连选连任(连选连任的期限?),可中期增补或退免。
秘书长由理事长聘任;秘书长负责组建秘书处,任命副秘书长及秘书处骨干成员,聘请品行端正、德才兼备、有爱心、有创新精神的年轻校友理事参与秘书处工作,并实施年度考核机制。
第九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每届召开一到两次全体会议,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理事和常务理事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理事、常务理事可中期增补或退免。
理事会的职责:
(一)确定副理事长、秘书长,提出下届理事建议人选;
(二)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
(三)解释和修改本工作办法;
(四)其他须经理事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常务理事会职责:负责联络平台和组织体系建设,负责战略规划、资金募集、资产运营、合作发展等工作:
(一)决定会员、名誉会员的吸收和免除;
(二)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三)制定校友工作计划,并提供可实施资源;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任免机构负责人;
(五)选举和任免副理事长、秘书长,提名理事会建议人选。
第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各级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清华校友总会章程》,认同本会工作办法;
(二)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愿意为本会的发展贡献力量;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或者经过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行使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指导监督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二条 各级理事职责:
理事:
(一)遵守本会工作办法,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每届至少参加一次系友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参加二次系友活动;
(三)负责联络并服务所属班级和本会分支机构(不可再有分支机构)的清华自动化校友;
(四)对本会的发展有一定贡献,协助秘书处和本会分支机构落实本会工作计划;
(五)接受本会的考核。
常务理事:
(一)遵守本会工作办法,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每年参加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组织、承办、协办一次系友活动,并发挥积极作用;
(三)负责组织所属地区、行业的清华自动化系友,联络、协调团体会员和有关社会组织,扩大本会的影响力;
(四)为本会的发展献计献策,对本会的发展有较大贡献;
(五)接受本会的考核。
第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实施工作计划;
(二)制定运作规范和管理办法,并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聘用副秘书长、秘书处工作人员;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校友和社会捐赠;
(二)其他赞助款以及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清华自动化系校友会经费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具体使用。秘书处须将每年度的收支预算和年度决算报请常务理事会批准,将经费收支及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常务理事会审核。财务管理执行国家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十六条 本会终止活动或解散,必须召开理事大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为清华自动化系校友服务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