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联络

清华校友总会自动化系分会工作办法

2017-06-26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清华校友总会自动化系分会,简称为:清华校友总会自动化系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清华大学自动化系校友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发扬自动化系的优良传统,密切联系遍布海内外的清华自动化校友,搭建联络体系,畅通沟通渠道,推动校友活动,促进资源共享和互助合作,以“服务校友、 回馈校友、 支持母系、 共同发展” 为原则,为我系海内外校友提供沟通和交流的平台,成为连结校友和母系的纽带。

     本会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是清华校友总会下属分会,受清华校友总会的监督和管理;挂靠于清华大学自动化系,接受挂靠单位的具体业务管理,服从挂靠单位对有关事项的审查、审核和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清华大学自动化系。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联络和服务清华大学自动化系校友;

(二) 维护和管理清华大学自动化系校友数据及相关信息;

(三) 凝聚校友资源,服务院系、母校和国家的发展建设;

(四) 联系国内外清华大学自动化系校友组织;

(五) 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校友刊物及有关校友资料,管理和维护清华大学自动化系校友相关的网页及相关新媒体;

(六) 为校友捐赠提供支持与服务,依照有关规定管理清华大学自动化系校友捐款捐赠。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 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 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清华校友总会章程》及本会的工作办法;

(二) 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和本会取得联系;

(三) 会员须为清华大学自动化系校友:

  1.拥有过正式学号的本、硕、博等工学毕业生、结业生和肄业生;

  2.拥有过正式学号的工程硕士和工程管理硕士;

  3.教育部批准的国际联合办学班的学员;

  4.清华大学研究生院批准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班学员;

  5.拥有过工作证号的本系教职员工、博士后和访问学者;

  6.清华大学教育培训管理处批准的培训班学员(培训一年及以上并获得结业证书)。

第九条 符合以上条件的个人,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可成为本会会员。非清华大学自动化系校友,但从事与本院系专业相关性强的工作的校友,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非清华校友而对清华大学自动化系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或在本行业有重要影响力者,经清华校友总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名誉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清华校友总会》章程及本会工作办法;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个人相关信息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办法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议),会员代表大会(会议) 的职权是:

(一) 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 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会的会员代表为非常设性职务,仅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议)时履职。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的执行机构, 在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 5 年,理事会换届时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议)。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清华大学自动化系党政联席会审查并经清华校友总会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的决议;

(二) 制定和修改本会工作办法;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议);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 决定工作人员的聘任及工作安排;

(八) 领导本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病或因事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表决权利。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为席位制,由清华大学自动化系主要负责领导担任,其任期与其在清华大学自动化系担任行政职务任期一致;副会长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一般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经清华校友总会批准后,方可任职。 会长、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需符合国家民政部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会长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会长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受理事会的领导并开展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若干办事人员组成。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领导秘书处人员,开展各项联络校友、服务校友的活动及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为清华校友总会的分会,不设立独立的银行账户,经费来源为:

(一) 会员赞助;

(二) 清华大学自动化系资助或专项活动经费;

(三) 捐赠;

(四) 其他赞助款及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按照国家和清华大学自动化系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体会员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工作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会工作办法的修改,须经清华大学自动化系党政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工作办法,须在理事会通过后 30 日内,报清华校友总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如需终止,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报清华校友总会审查同意。终止后,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处理后续事宜。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清华大学自动化系和清华校友总会的监督下,全部捐赠给清华大学自动化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办法经 2025 年 11 月 29 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如本工作办法中有未尽事宜,参照《清华校友总会院系分会管理办法》执行,如有与之不一致之处以《清华校友总会院系分会管理办法》 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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