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清华校友总会公共管理学院分会,简称“清华公管学院校友会”英文名称为:Tsinghua Alumni Association of Public Policy and Management(缩写为THAA-PPM)。
第二条 本会属性:由清华大学校友中接受过公共管理专业教育或从事公共管理相关工作的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团体,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密切公共管理实务和教学研究领域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秉承清华大学“自强不息、厚德载物”之校训,增进友谊、相互砥砺、同道相益、服务大众,为母校的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隶属于清华校友总会,并接受清华校友总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络公共管理实务和教学研究领域的清华校友;
(二)为清华大学公共管理相关学科的教师及在校生提供有关教学、科研、助学、实习、就业等方面的支持与帮助;组织校友与学校共同探索和组织实施公共管理教育创新,征集办学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校友进行联谊、学术探讨、经验交流等活动,协助组织公共管理领域校友返校的相关活动;
(四)关心校友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为校友在事业上的发展提供支持;
(五)协调、帮助和指导各地方校友会公共管理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六)为实现本会宗旨而筹集资金,组织捐赠;
(七)编辑印刷本会刊物;
(八)定期更新公共管理领域校友联络方式并印制校友通讯录。
三、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遵守本会工作办法,有加入本会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曾在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学习过的毕业生、肄业生,以及参加短期学习、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校友;
(二)曾在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及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教师,含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三)曾在清华大学学习或工作过的、从事公共管理相关工作的其他校友。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活动;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退出本会。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工作办法,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关心本会发展,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关心和支持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及相关学科的发展;
(四)积极向本会刊物投送稿件及相关信息与资料;
(五)协助本会筹集资金;
(六)不得滥用校友身份谋求不当利益,不得有任何以校友名义做出损害清华大学声誉的行为。
第十一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成员,经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四、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由若干名理事组成。理事需为本会会员,是在自愿原则之下,经推荐或自荐,由本会筹备委员会或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会员意见后产生,并由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聘任。理事会任期每届三年,理事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三条 理事会职责:
(一)选举和罢免本届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批准理事变更方案,决定下一届理事名单;
(三)决定本会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等机构的设立与变更;
(四)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机制及规章制度;
(六)解释和修改本工作办法;
(七)决定取消或暂停会员资格;
(八)决定本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病或因事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表决权利。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授权的副会长主持,理事会原则上应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由会长或十名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会长是本会的代表,负责本会的总体工作,一般由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担任;副会长中可设常务副会长一名,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一般由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党委副书记或院友工作办公室主任担任,可设副秘书长若干人。
理事会选举或罢免的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应报清华大学校友总会备案。
第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较好;
(二)在本会或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为三年,与本届理事会任期一致,副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落实理事会的决议并监督执行
(三)代表本会签署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依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友工作办公室,在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为:
(一)代表本会开展日常工作,主持制订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具体经办或执行由本会理事会决定的各项事务;
(三)提供联络服务,开展公共管理领域校友交流活动,接待和处理校友回校参观、访问、讲学等相关事宜;
(四)提供信息服务,定期更新和维护会员通讯录,定期编辑和发送本会刊物及公共管理校友通讯;
(五)执行本会理事会决定的筹款及基金使用计划,开展相关活动;
(六)协助各地方校友会建设公共管理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清华校友在北京以外地区设立地方校友会公共管理专业委员会的,应将设置情况及主要负责人员报本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京外地区地方校友会公共管理专业委员会的工作遵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接受本会的协调、帮助和指导。其有关筹款、捐款、举办大型活动等重大事项,应事先征得本会同意。
五、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捐赠;
(二)学校资助;
(三)社会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各项财务活动依法合规正常开展。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委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代管,但独立地收支和运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六、办法的修改
第二十九条 对本会工作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会修改的工作办法,须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清华校友总会备案。
七、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如需终止,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清华校友总会及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八、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办法经2015年10月23日第二届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