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修订稿, 2025年4月26日再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清华校友总会社会科学学院分会, 简称为清华校友总会社科学院分会。 英文名称: Branch of School of Social Science, Tsinghua Alumni Association. 隶属于清华校友总会,并接受清华校友总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条 本会是由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校友自愿参加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群众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国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促进校友与母校之间的互动交流;服务广大校友,为校友成长发展赋能;搭建增进校友友谊,共促事业发展的平台, 促进校友与母校、学院及在校生之间联系交流互动的平台;助力校友对母校、学院发展的了解, 成为校友为母校及学院发展献计献策、筹集社会资源的平台。 合力发扬清华大学的优良传统,为母校和社会科学学院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办公室设在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
第二章 任务、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 联络走访国内外校友,及时掌握并更新校友信息,组织建立社会科学学院校友联系网络;
(二) 加强社会科学学院校友之间的联系沟通, 增进友谊, 促进团结与合作;
(三) 开展学术、科技、文化、经济交流,组织校友联谊活动及母校重要校庆活动,提升校友归属感、 自豪感;
(四) 协调支持校友自发组织的以促进情感交流、兴趣发展、行业进步为目的的各类校友活动;
(五) 关注和助力校友发展,发挥学院多学科融合的优势,推动实施校友能力提升计划,为校友成长发展赋能;
(六) 增进校友和母校的连接,团结调动校友力量,提升校友为母校建设发展建言献策、贡献力量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七) 承办清华校友总会交付的事务;
(八)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加强与校友有关的工作,增进联系,组织开展科技、文化、经济、法律、学术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及各种校友联谊交友活动。
第六条 本会的指导原则: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核准的工作办法开展活动,不超越工作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开展各项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分会和会员个人利益;
(三) 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四) 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五) 开展的各项活动不得损害母校和本会的声誉和利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定义:
(一) 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原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或原社会学系及之前的相关学系)校友,即曾在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学习过,取得学历/学位的各类别学生;
2. 现在或曾经在本院任职、任教或在博士后流动站工作过一年以上的教职员工、博士后;
3. 在社科学院培训研修三个月以上并获得证书的相关人员;
4. 清华大学毕业生中在公共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业工作的相关校友,经本人申请、本会同意,或本会邀请、本人同意,可以成为本会会员。
(二) 拥护本会工作办法;
(三) 有加入本会意愿,和本会保持联系,并积极参加校友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符合以上条件,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清华校友,非本会会员,对清华大学及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名誉会员。非清华校友成为名誉会员,需要报总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根据本会的决议,开展工作的权利;
(五)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自愿入会、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工作办法,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协助本会的发展;
(三) 参加本会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为本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二条 未经本会授权,会员不得私自以本会名义组织任何活动或私自以本会名义参加任何其他组织的活动。如有违反,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取消会员资格,其在会内担任的职务将自动免去。
第四章 负责人和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二)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根据需要召开代表大会。
第五章 理事及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 自觉维护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校友的形象,遵守清华校友总会以及本会的相关规定,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不谋私利,讲原则,守纪律;
(二) 在本人所从事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和声誉,并愿意分享社会资源,支持学院的相关工作;
(三) 保持与理事会、秘书处的联系,愿意参加本会工作,热心为校友服务;
(四) 积极组织或参与学院举办的论坛、讲座、沙龙、研讨会等活动, 每年至少出席一次活动;
(五) 任期内至少参加一次理事大会;
(六) 根据个人情况,以力所能及的方式支持学院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 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四) 制定、修改、通过工作办法和内部管理制度;
(五) 监督本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六) 表彰和奖励为本会服务表现突出的会员;
(七) 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表其与会,并可授权代为投票。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委托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出席理事会会议并履行其理事职责,连续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出席理事会会议,可视为自动辞去理事职务。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理事, 对未经常务理事会授权,私自以本会名义组织任何活动或私自以本会名义参加任何其他组织活动的理事, 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取消其理事职务。
第六章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可兼任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之第(二)、(四)、(五)、 (六)、 (七)、 (八)项的职权,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表其参会,并可授权代为投票。常务理事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委托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 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应出席常务理事会议并履行其常务理事职责,连续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议,可视为自动辞去常务理事职务。
第七章 会长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一般应由学院院长或党委书记担任。 会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遵守本国宪法和法律;
(二) 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不谋私利,讲原则,守纪律;
(三) 在本人所从事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 有较强的领导和组织工作能力,能主动、积极开展校友会工作;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 必要时可以授权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八章 秘书处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分会的常设工作机构。秘书处接受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开展下列工作:
(一) 具体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四) 联络和接待国内外校友,开展校友之间的联谊活动;
(五) 组织开展学术、科技、文化和经济交流及学院重大校友活动;
(六) 办理校友登记及校友申请入会审核,保持与本会会员的联系;
(七) 处理本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为秘书处负责人,对会长和常务理事会负责。秘书长由有热情、有能力服务于学院校友工作的常务理事担任。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讨论同意,常务理事会通过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向常务理事会报备。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本会工作机构的其他人选由秘书处自行决定。
第九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自愿捐款;
(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四) 学院划拨的运行经费;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社会捐赠和其他资助,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通过合适的渠道进行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无法完成工作办法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工作办法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终止的。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 报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审查。经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审查同意后 15 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条 本会经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的监督下,收归社会科学学院所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办法经2025年4月2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在报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及清华校友总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本工作办法修改程序与此相同。
第四十三条 凡本工作办法中未涉及的内容,均以《清华校友总会章程》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工作办法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工作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