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清华

彭珮云:妇女权益的守护者

2010-03-04 |

———记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名誉主席、原全国妇联主席彭珮云

云,女,汉族,192912月生,湖南浏阳人,清华大学社会系毕业,194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国务委员、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任、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等职。她致力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修改工作,使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为表彰她在教育、计划生育、妇女儿童事业、人道主义事业中,为促进中国与联合国合作做出的贡献,2004年,联合国授予彭云特别贡献奖;2005年,中国福利会授予彭云“宋庆龄樟树奖”。

2002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云带队赴陕西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巾帼不让须眉”、“女政治家”、“妇女儿童权益的守护者”,一提起彭珮云,总是能听到这样一片赞美之词。彭珮云今年已八十高龄,这位散发着博爱情怀的政治家,在维护妇女权益时又不失果断睿智。

  1998年到2003年间,她曾担任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同时还兼任全国妇联主席。“全国妇联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促进男女平等。作为主席我有责任代表广大妇女,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反映她们的意见和要求,力求从法律上,也就是源头上更好地解决她们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因此,我有意识地把做好人大常委会委员工作与做好妇联工作结合起来做了一些事情。”彭珮云说。

  积极推动修订婚姻法

  “在我收到的人民来信中,反映最多的是婚姻家庭问题。”彭珮云说,比如重婚纳妾、包二奶、婚外恋等导致家庭破裂,严重破坏了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孩子抚养费偏低或难以执行等。另一个反映强烈的问题是家庭暴力,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约占离婚案件总数的一半,有的手段越来越残忍、令人发指。家庭暴力对家庭和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而我国法律对此没有专门的规定,在“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影响下,公安司法部门一般不愿介入。

  彭珮云说:“我认识到婚姻法的修改十分重要,积极争取将修订婚姻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并早日提交审议。”她和全国妇联的同志就婚姻家庭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还发动各地妇联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出修改婚姻法的建议。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注重与有关专家加强协作,听取他们的意见,取得他们的帮助。中国妇女研究会与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联合举办了婚姻法修改中热点、难点问题研讨会。我们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法工委反映广大妇女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对修改婚姻法提出积极的建议,许多意见被采纳。”彭珮云说。

  修订后的婚姻法重申了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强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鲜明地表明国家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坚持什么、禁止什么。增设了法律责任,加强对受害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还就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夫妻财产制度等作了重要补充。

  “新修订的婚姻法实施以来,社会反映是好的,但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还不少,贯彻落实婚姻法还需要经过不懈的努力。解决婚姻家庭问题既要依法治理,又要加强道德建设,要通过实践进一步积累经验。”彭珮云指出。

  维护妇女承包经营权

  20001月,彭珮云收到广西南宁郊区3000名出嫁女及其子女的信,信中强烈要求解决上访12年来悬而未决的出嫁女及其子女土地承包问题。

  全国妇联收到的这类来信、来访很多。“土地是我国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土地承包是农民最为关切的经济利益。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我们向中央领导反映了这个问题,并建议有关部门将南宁郊区发生的事情作为一个典型事例,认真调查研究,对解决这类问题制定更加具体明确的政策,受到了中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彭珮云说。

  经全国妇联多次反映,中办、国办于2001年下发了“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通知强调,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允许对妇女有任何歧视。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对解决好出嫁女、离婚、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并要求有关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对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案件,依法及时受理。

  彭珮云发现,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在起草农村土地承包法初稿时,没有涉及保障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内容。“我认为必须抓住国家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契机,力争把中办、国办通知的精神写入法中。为此,我请全国妇联将各地贯彻落实中办、国办通知的情况,工作中有什么好经验,当前存在的问题,向人大常委会反映,并对立法提出了意见。”

  那时,只要一有机会,彭珮云就会向人大一些常委介绍中办、国办通知精神,请他们关注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问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的过程中,她一再建议在这部法律中明确写上保护妇女权益的条款。

  经过多方努力,2002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三十条、五十四条,对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后来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时又进一步强化了这方面的规定。

  促成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

  “1992年颁布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为了推动这部法律的贯彻落实,在该法实施十周年之际,我们努力争取全国人大内司委对该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我参加了陕西组的执法检查。”彭珮云说。

  执法检查结束后,2002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时任国务委员、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任吴仪关于妇女权益保护工作的报告。全国人大内司委和全国妇联联合召开座谈会。全国妇联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适时修改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建议。

  2003年上半年,受全国人大内司委的委托,全国妇联着手进行修改该法的准备工作,成立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组成专家组,收集了国内外保障妇女权益的大量资料,召开了各种座谈会,研讨会。在离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岗位后,彭珮云在全国妇联继续推动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工作。

  彭珮云阐述了她的几点主张:一是在该法中明确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她在国务院工作时曾任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任。实践证明,在各级政府中设立一个有权威的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协调、推动和监督政府各部门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妇女权益。二是应该争取在该法中对各级妇女联合会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职能、作用、权利、义务有一个更加明确的表述。三是现在妇女的劳动权益问题比较多,应该作为修改该法的一个重点,在城镇应建立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制度,也要注意保障农村妇女的生育权益。四是要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反对性骚扰写入法律中。五是妇联可以选择一些重要的典型事例提起公益诉讼。经过努力,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列入了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呼吁提高妇女参政程度

  彭珮云指出,妇女参政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尺度,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我们党历来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但是,从总体上来讲,女干部在各级领导岗位上的比例还比较低,各个地区发展也不平衡,结构分布也不尽合理。

  “2000年,我率中国妇女代表团访问挪威和丹麦,着重了解了北欧国家妇女参政状况。我深深感到我国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程度与我国妇女参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状况,与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国际地位都不相适应。”彭珮云说。

  彭珮云在各种场合,在中组部召开的培养选拔女干部会议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报告时,在全国人大浙江、湖南、吉林代表团的会议上,都积极呼吁提高妇女参政的比例。在制定第十届人民代表选举办法时,她建议第十届人大女代表比例不应低于25%

  她在基层调查时了解到,许多地方在村民委员会直选中,女性成员比例下降,有的甚至大幅度下降。“目前妇女已成为农村的主要劳动力,村委会中有女性,便于开展妇女工作,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发挥她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我提出,希望全国人大内司委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执法检查中关心这个问题,注意了解这方面的情况。2002年,全国农村许多地方进行新一轮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我们争取到中办、国办在为此专门发出的通知中,强调要保证妇女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合法权益,使女性在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占有适当的名额。”

  除了上述保护妇女权益的工作,彭珮云还在推动国务院制定并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参与收养法的修订、维护妇女劳动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为维护妇女权益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多年来,她对人民来信和信息资料中反映的涉及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典型案例,都十分关注并作出批示,直接推动了案件的查处,力争有效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2004年,彭珮云得到一个实至名归的奖项———联合国授予她的特别贡献奖。(刘姝宏)

转自 法制日报 20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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