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清华校友青年学术交流协会章程

2015-01-07 |

清华校友青年学术交流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清华校友青年学术交流协会,英文名称“Tsinghua Alumni Association for Academic Networking,缩写为TAN
第二条 本会属性:由从事学术研究和开发相关工作的清华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团体,为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加强学术界清华校友之间、以及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交流、与合作。搭建活跃的学术交流平台,为青年校友的学术生涯铺路,为中国的科学研究和母校的学科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隶属于清华校友总会,并接受清华校友总会的领导和监督。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 清华校友总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 联络从事学术研究和开发相关工作的清华校友;
() 举办学术界清华校友之间的多种活动,促进交流,加强合作;
(三)为母校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为中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献言献策。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皆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具有清华大学本科、硕士、博士学习经历并获得毕业或肄业证书的校友;
(二)具有在清华大学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及博士后研究等工作经历的校友;
(三)具有在清华大学参加短期学习及培训经历,并取得结业证书的校友。
  第八条 非本会会员而对本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
  第九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通过,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首届理事会理事在征求广大会员意见基础上推举产生,由校友总会聘任。理事会任期3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职责
(一)决定本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其他重大问题;
(二)审定、通过会费年度预算、决算;
(三)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四)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选举和免除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各机构负责人;
(五)决定会员、名誉会员的吸收和免除;
(六)解释和修改本章程。
第十二条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代表人,主持本会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常设工作机构,接受理事会的领导。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的主要职责为:
(一)代表本会开展日常工作,主持制订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提出年度预算、决算报告;
(四)负责联络会员及母校相关部门,整理维护会员通讯录。
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 会员捐赠;
() 社会赞助;
()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十八条 本会在清华校友总会下设立专门账户,放置本会资金。账户资金委托校友总会日常管理,由理事会明确用途,秘书处负责具体使用。财务管理执行国家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的监督。本会换届或更换代表人之前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十九条 本会终止活动或解散,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清华校友总会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全部捐赠清华校友总会。
第七章附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41116日第一届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清华校友总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清华校友总会核准后生效。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