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清华校友总会电机工程与应用电子技术系分会,简称为:清华校友总会电机系分会。(英文名称:Branch of Department of Electrical Engineering,Tsinghua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清华大学电机工程与应用电子技术系(以下简称:清华大学电机系)校友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清华校友总会的指导下,加强国内外校友之间、校友与清华大学电机系和清华大学之间的联系,为校友间的交流合作提供平台,发扬清华大学的优良传统,共同为清华大学和清华大学电机系的发展建设作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是清华校友总会下属分会,受清华校友总会的监督和管理;挂靠于清华大学电机系,接受挂靠单位的具体业务管理,服从挂靠单位对有关事项的审查、审核和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清华大学电机系。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络和服务清华大学电机系校友;
(二)维护和管理清华大学电机系校友数据及相关信息;
(三)凝聚校友资源,服务院系、母校和国家的发展建设;
(四)联系国内外清华大学电机系校友组织;
(五)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校友刊物及有关校友资料,管理和维护清华大学电机系校友相关的网页及相关新媒体;
(六)为校友捐赠提供支持与服务,依照有关规定管理清华大学电机系校友捐款捐赠;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清华校友总会章程》及本会的工作办法;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和本会取得联系;
(三)会员须为清华大学电机系校友:
1.在清华大学电机系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教师、访问学者、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博士后等;
2.清华大学电机系能源互联网产业领军计划已毕业的学员。
第九条 符合以上条件的个人,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可成为本会会员。非清华大学电机系校友,但从事与本院系专业相关性强的工作的清华校友,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非清华校友而对清华大学电机系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或在本行业有重要影响力者,经清华校友总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名誉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清华校友总会》章程及本会工作办法;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个人相关信息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办法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议),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决定终止事宜;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会的会员代表为非常设性职务,仅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议)时履职。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理事会换届时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清华大学电机系党政联席会审查并经清华校友总会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的决议;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工作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议);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工作人员的聘任及工作安排;
(八)领导本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病或因事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表决权利。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30%,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病或因事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行使表决权利。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为席位制,由清华大学电机系主要负责领导(院长/系主任)担任,其任期与其在清华大学电机系担任行政职务任期一致;副会长、常务理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一般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经清华校友总会批准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需符合国家民政部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会长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完成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受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并开展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若干办事人员组成。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领导秘书处人员,开展各项联络校友、服务校友的活动及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为清华校友总会的分会,不设立独立的银行账户,经费来源为:
(一)会员赞助;
(二)清华大学电机系资助或专项活动经费;
(三)捐赠;
(四)其他赞助款及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按照国家和清华大学电机系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体会员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工作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会工作办法的修改,须经清华大学电机系党政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会修改的工作办法,须在理事会通过后30日内,报清华校友总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如需终止,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报清华校友总会审查同意。终止后,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处理后续事宜。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清华大学电机系和清华校友总会的监督下,全部捐赠给清华大学电机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办法经2025年10月18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如本工作办法中有未尽事宜,参照《清华校友总会院系分会管理办法》执行,如有与之不一致之处以《清华校友总会院系分会管理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