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联络

清华校友总会软件学院分会工作办法

2017-06-27 |

第一条   本会名称:清华校友总会软件学院校友分会,简称清华软件学院校友会(英文名为: School of Software,Tsinghua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SSTH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清华大学软件学院(以下简称我院)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团体,为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加强国内外清华大学软件学院校友之间,校友与学院之间的联系和团结,服务广大院系校友,发扬清华的优良传统,为中华民族的富强和祖国的统一,为清华软件学院的发展做出贡献。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内。

第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联络清华大学软件学院校友;

    (二)统筹管理我院校友基金;  

    (三)承办组织我院校友交流活动;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清华校友总会章程》及本会工作办法;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清华大学软件学院校友,包括我院成立以来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教职工等。

第八条   符合以上条件,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皆可成为本会会员。非本会会员而对清华大学软件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的活动;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通过,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员资格的取消或暂停;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副会长协助会长做好校友会相关工作,并在所在领域地区广泛团结联络校友。

第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下设软件学院团委、软件学院研究生团总支、软件学院学生会、软件学院科协四个副秘书长单位,负责日常的信息整理、活动组织、校友联络、校友会宣传等各项具体工作,酌情推荐若干校友会副秘书长负责校外活动的组织。

第十九条 会长、秘书长的任职年龄和任职期限等,应以校友总会章程中规定的为准。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学院资助;

    (二)校友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和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对本会工作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终止活动或解散,必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总会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注销需报请总会批准及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总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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