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联络

清华校友总会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分会工作办法

2017-06-27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清华校友总会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分会,英文名称: Tsinghua Alumni Association SIGS Branch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加强国内外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校友之间、校友与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之间的联系和交流,服务广大校友,促进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的发展和建设,发扬清华的优良传统,为清华的发展、为中华民族的富强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的监管单位是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本团体的领导单位是清华校友总会。

第五条 本团体的地址:深圳市西丽深圳大学城清华校区A栋。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校友联谊、互助活动;

(二)承办学术会议与学术交流;

(三)开展科技信息交流;

(四)推广高新技术与产品;

(五)承办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大型纪念活动;

(六)组织人才培训;

(七)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八)兴办科技、咨询实体机构。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工作办法;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在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各时期就读过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合作学位生及各类培训班学员;

2.曾在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任教任职者;

3.曾获得过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名誉学位或荣誉职衔的人士。

第九条 符合第八条条件者,可以成为本团体会员;非本团体会员而对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团体理事会通过,可授予本团体名誉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自愿加入和退出本团体;

(六)赠阅本团体刊物;

(七)特约商家提供的各类优惠服务;

(八)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类论坛和讲座;

(九)参加本团体各类校友组织和俱乐部;

(十)享有本团体礼品专属优惠价格。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

(五)向本团体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办法或有损清华大学声誉的行为,经秘书处审查,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

第十四条  理事的产生方式:

(一)全日制毕业生校友中推选代表加入理事会;

(二)校友会骨干成员可作为代表被推选加入理事会;

(三)在职教职工代表;

(四)会长办公会提名推荐的人选,经理事会通过可加入理事会。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通过本会工作办法及对工作办法的修订;

(二)选举通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名单;

(三)决定会员的除名;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的产生方式:

(一)全日制毕业生理事中推选一定数量代表进入常务理事会;

(二)优秀毕业生或其他骨干成员可作为代表被推选加入常务理事会;

(三)具有代表性且具备一定号召力的教职工;

(四)对学院做出特殊贡献者。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部分副会长、理事的调整、增补、退出、罢免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职责:

(一)遵守本团体工作办法,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不可无故缺席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组织、承办、协办、支持一次校友活动,并发挥积极作用;

(三)负责联络并服务所属班级(年级、专业),协调有关社会组织,扩大本团体的影响力;

(四)对本团体的发展有一定贡献,协助秘书处和本团体机构落实本团体工作计划;

(五)接受本团体的考核。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表决通过产生,理事会的产生和改选须2/3以上参会会员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参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有代表性的、对本会建设和发展做出特别贡献的理事,经秘书处提名并经理事会同意,可以成为常务理事,在理事会基础上成立的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其理事长由会长兼任,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参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秘书处负责统计常务理事出席会议、活动的出席率和常务理事对校友会的贡献,提交理事会作为推举下一届常务理事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或书面沟通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本团体会长候选人一般为现任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院领导。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可以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团体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团体和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团体或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在下述情况下,可以进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的调整、增补、退出及罢免:

(一)由于个人原因,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

(二)由于年事、工作、组织内部调整、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其不宜继续担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

(三)根据工作需要增补部分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

(四)被国家司法部门认定有违法犯罪行为;

(五)有重大失职行为、违反本团体宗旨、影响本团体名誉并产生严重后果者;

(六)无故缺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次数达到两次。

第三十条 理事会可聘请对本团体发展有重要贡献人士或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人士为名誉会长、名誉理事或本团体顾问,并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和本团体需要予以解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校友团体提供的经费;

(四)利息;

(五)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校院庆等专项活动经费拨款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团体的资产、收入、支出的安全性、完整性、合法性。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接受全体会员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校友会的资产状况和财务收支状况每年向理事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工作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工作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本工作办法于2016年12月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对本工作办法的修订,于2023年5月13日经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并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监管和领导单位审查并批准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监管和领导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监管和领导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办法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其修订版本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办法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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