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联络

清华校友总会教育研究院分会工作办法

2017-06-22 |

第一条    名称:清华校友总会教育研究院分会(简称清华教研院校友会),英文名称:Tsinghua Alumni Association of Institute of Education(缩写为THAA-IOE)。

第二条    宗旨:发扬清华大学的优良传统,密切联系遍布海内外的清华教研院校友,搭建联络体系,畅通沟通渠道,推动校友活动,促进资源共享和互助合作,以“服务院友、回馈院友、支持教研、共同发展”为原则,为我院海内外校友提供一个沟通和交流的平台,成为连结校友和院系的一个纽带。

第三条    清华教研院校友会作为清华校友总会的分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清华校友总会章程》为章程,并接受总会的监督与管理。常设办事机构是清华教研院校友会秘书处,办公地址设在北京清华大学文南楼403室。

第四条    工作内容:

   (一)联络清华大学教育研究院毕业的各级院友;

   (二)统筹管理我院院友基金;

   (三)搭建院友交流平台,建设院友联络体系;

   (四)配合校友总会工作,与其他清华校友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联络、交流、合作事宜。

第五条    校友的界定遵守《清华校友总会章程》,教育研究院的校友是本会的当然会员,具体包括在清华大学教育研究院学习或工作过的:

  (一)拥有过正式学号的硕士生、博士生等教育学、管理学毕业生、结业生和肄业生;

  (二)教育部批准的国际联合办学班的学员;

  (三)清华大学研究生院批准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班学员;

  (四)拥有过工作证号的本院教职员工、博士后和访问学者;

  (五)清华大学教育培训管理处批准的培训班学员(培训一年及以上并获得结业证书)。

   拥护本会工作办法,自愿参加本会活动,登记备案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会员退会自由。

   非本会会员而对本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本会团体会员或名誉会员资格。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六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遵守《清华校友总会章程》规定。

第七条   机构设置

  (一)本会设理事会,是清华教研院校友会的最高领导机构,由校友理事组成。理事从清华教研院毕业校友中按照不少于总人数百分之五推举产生,理事大会通过;换届时由上届理事会推荐、公示,理事大会通过。

  (二)设立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组成。

  (三)本会设秘书处,是清华教研院校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统筹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清华教研院办公室。

第八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本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可设名誉理事长;

原则上本会理事长由在任或前任教育研究院院长或党委书记担任,或由在任院长、党委书记指定其他人选担任。名誉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长聘任,期满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大会任免,可连选连任,可中期增补或退免。

   秘书长由理事长聘任;秘书长负责组建秘书处,任命副秘书长及秘书处骨干成员,聘请品行端正、德才兼备、有爱心、有创新精神的年轻校友理事参与秘书处工作,并实施年度考核机制。

第九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每届召开一到两次全体会议,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理事和常务理事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理事、常务理事可中期增补或退免。

   理事会的职责:

 (一)确定副理事长、秘书长,提出下届理事建议人选;

 (二)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

 (三)解释和修改本办法;

 (四)其他须经理事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常务理事会职责:负责联络平台和组织体系建设,负责战略规划、资金募集、资产运营、合作发展等工作。

 (一)决定会员、名誉会员的吸收和免除;

 (二)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三)制定校友工作计划,并提供可实施资源;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任免机构负责人;

 (五)选举和任免副理事长、秘书长,提名理事会建议人选。

第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各级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清华校友总会章程》;

 (二)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愿意为本会的发展贡献力量;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或者经过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行使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指导监督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二条 各级理事职责:

  理事:

 (一)遵守本会工作办法,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每届至少参加一次院友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参加二次院友活动;

 (三)负责联络并服务所属班级和本会分支机构的清华教研院校友;

 (四)对本会的发展有一定贡献,协助秘书处和本会分支机构落实本会工作计划;

 (五)接受本会的考核。

  常务理事:

 (一)遵守本会工作办法,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每年参加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组织、承办、协办一次院友活动,并发挥积极作用;

 (三)负责组织所属地区、行业的清华教研院院友,联络、协调团体会员和有关社会组织,扩大本会的影响力;

 (四)为本会的发展献计献策,对本会的发展有较大贡献;

 (五)接受本会的考核。

第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实施工作计划;

 (二)制定运作规范和管理办法,并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聘用副秘书长、秘书处工作人员;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校友和社会捐赠;

 (二)其他赞助款以及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清华教研院校友会经费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具体使用。秘书处须将每年度的收支预算和年度决算报请常务理事会批准,将经费收支及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常务理事会审核。财务管理执行国家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十六条 本会终止活动或解散,必须召开理事大会表决通过,报清华校友总会审查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清华校友总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为清华教研院校友服务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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