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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理校友《民法总则》公开课聚首 共庆母校106周年华诞

2017-05-16 | 龙迅 | 来源 法学院校友会 |

2017年4月29日,明理楼四楼大会议室气氛热烈,毕业校友济济一堂,通过一堂别开生面的《民法总则》专题研讨公开课,向母校106周年校庆献礼。作为清华大学106周年校庆院系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次校友重聚采用研讨会的形式,邀请了戴孟勇、吕云成、张剑文三位投身于法律理论、实务界的优秀校友作为本次公开课的主讲人,与众多毕业校友一起重返明理课堂,共同就新近颁布的民法总则与学院老师进行畅所欲言的交流。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教授、院党委副书记程啸教授、民法学科组龙俊副教授、汪洋副教授作为本次研讨课的“助阵嘉宾”出席本次活动并作出精彩点评,院党委副书记王钢副教授、程洁副教授、李蕊老师等也参加了此次研讨活动。

下午两点,公开课堂在轻松愉悦的氛围中徐徐开幕。主持人王岩师兄首先对本次活动的三位主讲校友——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戴孟勇副教授、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吕云成律师、国家检察官学院张剑文副教授做了简单介绍。申卫星院长发表致辞,对在母校106周年诞辰之际返校为母校庆生的法学院校友表示真诚的欢迎,指出本次校友活动的形式十分新颖,鼓励类似的具有创新形式的校友活动在将来持续开展,预祝本次研讨活动圆满举行。

伴随着与会校友热烈的掌声,戴孟勇副教授首先就《民法总则》中的存在的问题与反思进行主题发言,主要涉及《民法总则》中的“公序良俗”原则解释和适用、第18条第二款“劳动成年制度”的相关问题、第168条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制度、总则诉讼时效中断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存在的法律冲突等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吕云成律师则围绕着《民法总则》中民事主体制度中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了实务中适用监护人无过错责任规则产生的问题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确定、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等问题。张剑文副教授则就《民法总则》的继承编提出了自己的研究心得,认为民法总则的规范构建应正视家事活动中的非理性因素,写入更多的规则而不是原则,为此类纠纷提供更多法条依据。

主题发言结束后,申卫星、程啸、龙俊和汪洋老师就提出的问题一一与主讲校友进行了深入探讨。老师们从比较法的视野,立法目的的探讨、条文意涵的解释路径等方面对发言进行了精彩点评。申卫星老师援引德国民法相关条文,从比较借鉴的角度,提出了平衡我国民法中“劳动成年制度”与“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两种可行途径,使在场人士深受启发;程啸老师则着重论述了“公序良俗”原则,指出其与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英雄烈士名誉权保护的联系,指出引入“公序良俗”的本意可能不是强调悖俗加害,而可能是解决死者无近亲属条件下其他主体能否提起公益诉讼的问题。

龙俊老师则对我国婚姻、继承法方面的规则欠缺进行了反思,提出应当对教学中发现的中国传统本无,外国法律未见,与历史、世界、现实脱节的“伪传统”进行深刻的理论清算,正本清源,才能为婚姻继承立法的完善奠定基础。汪洋老师认为民事主体立法意在通过法人制度构建私法自由,结社自由的社会秩序,以合同治理的方式最终达到双边治理与内部阶层治理的路径。

几位老师的精彩点评圆满解答了主讲人发言中提出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赢得了大家的阵阵掌声,使与会人员获益匪浅。

研讨课最后,在一片和谐融洽的氛围中,与会校友与出席老师合影留念,纪念法学院校友活动顺利开展,敬贺清华大学106周年华诞,祝愿母校的明天更美好。清华大学法学院校庆系列活动之《民法总则》专题研讨公开课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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