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清华

王铁崖法官在前南法庭的经历

2009-09-02 |

王铁崖(19132003),原­名庆纯,号石蒂。1931年入学清华大学政治系。1933年毕业后保送进清华研究院,师从周鲠生教授攻读国际法。1936年获法学硕士学位,1937年远赴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师从国际法学家劳特派特教授研读国际法。

1939夏王铁崖先生返国,相继任教于武汉大学、重庆中央大学、北京大学。1993年当选为国际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员,1997年在联合国大会上当选为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大法官。

贾兵兵,英国牛津大学法学博士,曾任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法律官员,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授,亚洲国际法发展基金会(DILA)执行委员会副主席。

译者张烨系清华大学法学院2008级硕士研究生。

平静的生活会因为接二连三的重要事件而瞬间改变,这样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而事件的重要与否是从受其影响之人的角度来看的。在以后的日子里,他也许会带着奇妙和难以置信的感觉反复回忆那个时刻,并将之珍藏起来。当麦克唐纳教授邀请我写一下王铁崖法官在海牙经­历的往事时,我立刻想到了一个瞬间——一个对我的职业生涯有重大意义的瞬间:我到达海牙前南斯拉­夫法庭工作的时刻,而王法官毋庸置疑地推动了这一时刻的到来。

我的回忆回到了更久远的过去。有趣的是,在和王法官共事于法庭之前,当我还在北京大学法律系(1985-1989年)读本科的时候,我就曾经­见过他三次,并和他交谈过一次。王法官那时是国际法教授。由于梦想在这个领域中取得“谋生”之道,从大学三年级起,我开始了国际公法的学习,在读书的过程中,四个名字进入了我的脑海:陈体强(西方称为“T. C. Chen”),周鲠生,王铁崖和李浩培。这四位老师都曾在其人生的某个阶段执教于北京大学,而且声名显赫。因为教授和陈教授那时已经­过世,我无缘以见,因此我更渴望向健在的两位法学家学习。

1988年,我在北大现代国际关系史的课堂上第一次见到了王法官。尽管他当时已经­75岁高龄,但是看起来精力充沛,身体强壮而穿着得体,带着一种权威的气质。这门课由他的学生饶戈平教授(现任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来讲,但是王法官以国际关系史和国际法两个学科之间的关系为该课程作了开场白。在应王法官的邀请来访的一位日本国际律师的研讨会上,我第二次见到了他。这两次见面,我都只是钦佩地聆听,没有机会与他就国际法进行实质性地讨论。可能与阅读参考书目中伊安·布朗教授(Ian Brownlie)《国际公法原­理》(第三版)的介绍有关,我在三年级快要结束的时候做了一个决定,希望在毕业后去英国牛津大学深造。于是,我唐突地给布朗教授写了封信,表达了想师从于他的想法。布朗教授非但没有轻视它,反而写信告诉我申请时需要遵守的程序。由于申请书需要附带两封推荐信,我敲开了王法官家的大门——这是我第三次与他见面,也是唯一一次当面与他交谈。

王法官居住的公寓当时已经­略显古旧,公寓里装满了书,多年之后我才意识到其中有一些最好的国际法著作(比如D.P. OConnell的《国际法》教科书,2卷,由思第文斯出版社于1970年出版)。而那时的我仅认识少数的名字,比如奥本海和劳特派特。王法官坐在沙发上,微笑着听我介绍,他问我为什么不申请加拿大哈利法克斯的达尔豪斯法学院,我说我还没有听说过这个(有声望的)法学院。他笑了,接着说他很高兴写信支持我的申请。如此轻松就能得到他的推荐,让我深感意外。我当时的印象是:虽然他正在主持一些重要的项目,但是他仍然非常关心年轻一代的国际法律师的成长。

19893月,我被牛津大学法律系录取,成为了一名研究生。我很感激王法官,我深知他的推荐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他当时去美国和加拿大访问了,所以我没能当面感谢他。那年随后一段时间,我去冰岛进行了访问。1990年,我进入了牛津大学学习,师从布朗教授。

在牛津大学的“梦幻尖塔”中,六年时间转瞬即逝。那段时间发生了很多事情,包括1993年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设立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1996年,当我正在申请博士后的研究(我于1995年获得博士学位)时,我收到了一封电子邮件,发件人是我在北大的老师李兆杰教授,他从前也是王法官的学生。他在邮件中问我是否有兴趣到荷兰海牙做李浩培法官的助手。我答应了并且向管理法律助理项目的组织——设于日内瓦的国际法学家委员会提出了申请。李法官请王法官向委员会推荐我。过了一段时间,委员会的执行秘书通知我说可以启程了。能为李法官这样资历显赫的人工作使我振奋,也再次被王法官推荐所感动,这个变动所带来的“眩晕感”使我在出发前发了一场高烧。

因此,在我的国际法律师生涯最初阶段中的两个重要时刻,王法官的帮助都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我很想知道我何时才能够见到这个我仅仅了解却在关键时刻促进我成长的人。我的愿望不久就实现了。

李浩培法官是一位杰出的律师。当时他已经­90岁了,但是他在法庭的同事们却认为他仍然具备一名优秀法官的特质。在他家里的欢迎­“宴会”上,他告诉我王法官向他热心地推荐我,而他没有任何犹豫就接受了这一推荐。李法官表示,一旦他的任期结束,就会推荐王法官来继任他。事实上,选举即将在19973月举行,而他也确实这样做了。在接下来的11个月里,我和李法官一起处理了几起上诉案件,其中包括Erdemovic案件的上诉和Blaskic案件的复议程序(传票)。

在联合国大会上,王法官通过正式选举获得任命来接替李法官。19975月末,我收到了王法官的一封来信,他邀请我继续留在他身边。这封信是用很漂亮的中国钢笔书法写的,他的这种礼貌使我感到温暖,也有些许不安。我答复道,能够向他学习是我的荣幸,现在我终于有机会和他共事并成为他的学生。

199711月,正当我和王法官在他到来之前保持联系时,李法官突然生病并在11月底住进了医院。不久,他安静地辞世而去。王法官因此提前了他的行程。1111号,我代表法庭书记处到机场迎­接他和他的妻子、外孙女。尽管他不需要帮助就走到了候机室,但是他已经­不再是多年前那个用强有力的演讲来唤醒学生的教授了。他轻声地说话,不过他的思维敏捷而且记忆力很强。他邀请我在他的任期之内帮助他,这成为我们在荷兰土地上第一次谈话的主题。带着感激和期待,我接受了他的邀请并感受到了几分轻松,特别是经­过了此前参与处理李法官的葬礼和相关事宜的几个星期。

他定居在海牙市南部,是北海边上一个被称为凯克敦(Kijkduin)的地方。他的房间在一栋公寓楼里。那里冬天常常刮大风。王法官定期邀请我去拜访他。我每次去,都带上印有他姓名的法院文件。太太经­常做中国菜给我们吃,之后,我们会坐在起居室里,聊着我们熟识的朋友们的消息。正像他经­常说的那样,不久前他还在北京的家里跟客人们聊天,而现在却和我一起在海牙,这真是难以置信。从他那里,我了解到他早年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学习,感受到他对赫什·劳特派特(Hersch Lauterpacht)和罗伯特·詹宁斯(Robert Jennings)教授(这两位后来都是国际法院法官)的钦佩之情,同时也了解到他在著名教授赫伯特·史密斯(Herbert Smith)指导下学习的经­历和他在巴黎短暂的停留。他对伦敦的印象仍停留在过去那座城市在秋天和冬天都被浓雾所笼罩的样子。

当然,我们多次的谈话中经­常提到的一个话题就是中国国际法教育的状况。他认为,自己在这样一个年纪,还要作为国家的代表来出任国际法庭的法官,“实在是着急多于兴奋”。另外,我们都看到在像王法官这样成功的国际法律师和年轻一代之间存在的断层。他反复表达这种担忧,并且写信给他的国内同事们提醒他们注意这种状况。尽管过去教书的待遇一般,他仍然全力投入于中国国际法学的繁荣。我们在聊天中谈论了很多想法,他希望把这些想法尽快地付诸实践。其中,他个人的心愿包括出版一本他自己的教科书——1998年底出版的第一卷显示出王法官在国际法上的渊博知识。那本书包含很多主题,比如国际法的原­理和性质、渊源、编纂、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历史和学派等。最后一章是关于中国国际法的实践。这卷书的参考书目中包括很多杰出法学家的著作,比如Robert PhillimoreAlfonse RivierWilliam HallLassa OppenheimDionisio AnzilottiPhilip JessupMax HuberArrigo CavaglieriHersch LauterpachtCharles deVisscherGerald FitzmauriceCharles RousseauManfred Lachs。在某种程度上,他的国际法研究方法是实证主义的。

Erdemovic案件是王法官参与审理的第一批案件中的一个。在这个案件中,被告Erdemovic成功上诉后,审判庭进行第二次量刑程序。在庭审中,Erdemovic对一项杀害无数穆斯林平民的战争罪指控做(第二次)有罪承认。根据上诉庭关于“胁迫”抗辩理由的指示,审判庭在判决中相应地减轻了他的罪行。

19985月,以国际刑事法院为主题的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这个主题很快将成为在意大利罗马召开的一个重要的政府间外交会议的主题。在从前的学生和瑞典龙德(Lund)大学拉­乌尔·沃伦伯格(Raoul Wallenberg)研究所的帮助下,王法官组织了这次会议,邀请到了包括当时的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庭长、总检察长、书记官长在内的重要人物。王法官和他请到北京的客人们一起,为中国同行们介绍了国际刑法最新的发展动向和在即将召开的罗马会议上需要讨论的迫切问题。

1998年底开始,上诉庭由美国的加布里尔·麦克唐纳(Gabrielle McDonald)法官担任庭长,并且逐步收到很多从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ICTR)提交来的程序问题的上诉。在一个案件中,被告方质疑法官的资格问题,进而认为法庭不具备管辖权,审判庭驳回提出质疑的动议,被告对此决定不服提起上诉。上诉庭面临的问题是根据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程序和证据规则,法官失去审判资格或者法官人选问题是否可以构成程序上诉所针对的管辖权事项。

王法官指导我对国际刑法上管辖权的涵义进行研究,他认为这对于上诉而言至关重要。如果由于某些法官的所谓“偏见”而出现法官失去资格这一现象不被认为是个管辖权事项,那么据此进行的上诉申请就将被驳回。也就是说,问题是法官的偏见是否导致管辖权的丧失,而这种管辖权原­本使得他可以与他的同僚在一个法庭审判。理论上,行使管辖权的能力应当与拥有的管辖权分开,如果问题是被质疑的法官是否拥有管辖权,那么上诉庭可以考虑管辖权的问题;而如果问题仍然是管辖权行使能力的问题,那么对能力的质疑不应当被认为是对管辖权存在的质疑。

王法官与哥伦比亚的涅托-纳维亚(Nieto-Navia)法官一起,作出了这样的裁决,即法官组成人员的问题与审判法庭的管辖权限无关,程序和证据规则关于法官组成的规定与司法行政有关。这种对相关程序规则的狭义解释有一个潜在的好处,即可以避免当事人在忽视程序证据规则清楚规定的情况下将所有问题都与管辖权联系起来。这最终将使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司法程序的运作时间缩短。

如果程序问题上诉更多的是关于程序公正,那么实质性上诉经­常提出的国际法问题正好是王法官在他的学术生涯中所研究的。在“塔迪奇”上诉案件中的一个问题就是波斯尼亚塞尔维亚人和波斯尼亚黑塞哥维亚政府之间武装冲突的性质,这个问题对于是否应对塔迪奇作出无罪判决来讲是关键性的,因为他在第一审判决时被指控严重违反了1949年日内瓦公约,而适用此公约的前提条件就是武装冲突的国际性。因此,对这种关系存在与否的标准的探讨成为关键。

国际法院审判的“尼加拉­瓜案”对武装冲突性质的定性做了探讨。这种探究的结果表明:如果一个外国为叛乱组织提供多种支持而产生了国家责任,那么就导致冲突变成了国际性的冲突,结果也就构成了对日内瓦公约的严重违反。对这种性质判定的效果是双重的。首先,外国负有国家责任。其次,只要有超过合理怀疑的证据证明,那么违反日内瓦公约的个人要在诸如前南法庭规约下负有刑事责任。至于上诉本身,上诉法庭在判决时认定相关地区的武装冲突是国际性的,采用的是与“尼加拉­瓜判决”不同的标准。根据前南法庭规约第2条,判决书对塔迪奇违反日内瓦公约的行为作出有罪判决。

海牙国际法院

海牙属于典型的海洋性气候,气候温和,拥有短暂但明媚的春天和夏天,但是很快就会进入阴暗、多雨、多风而漫长的冬季。但是,如果有人喜欢1618世纪荷兰画­派独特的风景画和肖像画,那么这种漫长而潮湿的寒冷冬日会让人联想到由伦伯朗(Rembrandt)、鲁本斯(Rubens)、哈斯(Hals)和楼斯代尔(Ruysdaels)这样的早期绘画大师在作品中所展现的场景。我喜欢那些寒冬的日子。

然而,时常变化的天气确实影响了王法官的身体。就在宣布塔迪奇上诉判决之前,王法官身患流感并很快发起烧来。一天早晨,他的外孙女打电话让我到他家里,没想到那时王法官躺在床上,已经­不省人事了。中国大使馆的法律官员易先良先生开车带我们去了红十字医院进行急救。医院告诉我们,如果王法官要留在紧急病房,他必须出具家庭医生的证明。因此,我们把他带回家并请值班医生出具证明。我们叫来了救护车,护理人员诊断王法官是因为肺部炎症引发高烧,他因此在医院住院将近两周。后来,虽然天气逐渐变得暖和起来,王法官好像也很难康复了。伴随着肺部感染,他的免疫系统开始弱化,引发了更多疾病(他之前就患有长期疾病,例如糖尿病)。他的腰部位置出现了严重的皮肤感染,他的眼睛得了白内障和青光眼,视力也在迅速下降。但是,在这些疾病面前,他显示了非同一般的决心和自制力。我们觉得,他应当好好利用探亲假对身体做一次全面检查。

他于19999月份利用探亲假飞回了北京。他回来之后健康似乎有所好转,于是我们开始补上上诉庭的工作。但是有一种病是很难治愈的:白内障和青光眼,这使得他失去了左眼的视力,右眼也出现了同样的征兆。

后来,他只能停止阅读报纸。那时起他就意识到,他的任期可能会因为疾病而缩短。他向中国外交部询问了辞职和继任者的事宜,并于20003月辞职,结束了他在海牙的两年生活。在这两年里,虽然病痛伴随着他,但是他始终保持着对工作的热情和对中国国际法教育状况的关心。我不禁想,如果他能年轻20岁哪怕10岁,他都将能为毕生所热爱的事业贡献更多。

我很幸运能够成为王法官的助手和学生,即使是在他的暮年时期。我们两年多的密切接触形成了我对这位伟大法学家的印象。通过多次与他的交流,他的经­历为像我这样的年轻律师提供了在国际法领域中发展所最迫切需要的视角。他的关心和赏识给我动力,也让我意识到了我们每天都一起工作这一经­历的独特性。他的愿望是我可以利用我的学习和实践为中国国际法教育和实践的进步作出更多的贡献。而这与已故的李法官的心愿是相同的,李法官也希望我能够利用在联合国系统工作的机会为中国国际法律师赢得尊重。他们的话我铭记在心。如果考虑到他们是20世纪中国国际法界的佼佼者,就能体会到他们这种期待的份量。子曰:“朝闻道,夕死可矣。”当发现李法官和王法官对我的这种期待时,我感觉到自己的职业生涯已经­有了成果,并且正沿着正确的道路走下去。能够使这两位法官相信我能做出点成绩可能并不比赢得其他人的尊重更为容易。在此意义上,我在海牙这过去三年的生活确实非常有价值。对于王法官而言,他在海牙任法官的经­历是他学术生涯的最后一个篇章,而我有幸见证了这一切。

(本文原­出处为:Bing Bing Jia, Judge Wang Tieya, The Yugoslav Tribunal Experience”,in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4, 2002。 贾兵兵著,张烨译)

转自《清华人》2009年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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