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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校友会章程

2012-03-01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校友会,英文名称:Alumni Association of Journalism and Communication, Tsinghua University。
第二条 本会是由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及其前身传播系)毕业校友及清华大学毕业生中目前在新闻及传播行业工作的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团体,为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毕业生以及目前在新闻、传播行业工作的清华大学毕业生之间的联系,成为增进校友友谊,共促事业发展的平台;增进校友与母校的联系,成为校友与学院以及在校生联系交流的平台;增进校友对学校、学院发展的了解,成为校友为母校及学院发展献计献策、筹集社会资源的平台。
第四条 本会隶属于清华校友总会,并接受清华校友总会的领导和监督。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于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第二章活动范围
第六条 本会活动范围:
(一)组织建立新闻与传播校友联系网;
(二)及时向校友通报学校及学院的发展情况;
(三) 支持校友按行业、按地区、按班级或按兴趣举办的各种沙龙或联谊活动;
(四)组织新闻与传播校友的重大活动;
(五)邀请新闻与传播校友回校讲学、讲座;
(六)组织本院毕业校友的值年纪念活动;
(七)为学校及学院的发展献计献策,筹措资金。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凡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皆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的本科、研究生毕业生;
(二) 原清华大学人文学院传播系或中文系编辑学专业的本科、研究生毕业生;
(三)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研究生进修班学员;
(四)在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短期进修获得培训证书的人员;
(五)现从事与新闻传播相关工作的清华大学毕业生;
(六)现在或曾经在本院任职、任教的教职员工。
第八条 会员应积极缴纳会费,但以自愿为原则。
第九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负责人
第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是为本会全体会员服务的日常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副秘书长组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任期2年,理事、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理事会职责
   1、决定本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2、审定、通过会费年度预算、决算;
   3、联络会员,组织开展有关活动;
   4、解释和修改本章程。
(二)常务理事会职责
   1、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2、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选举和免除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各机构负责人;
   3、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决算报告,执行理事会决议;
   4、决定名誉理事的授予。
  第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电话会议或邮件等形式进行沟通。
  第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由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由学院院务会提名;副会长由知名校友担任,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会长为本会代表人,其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常务理事会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帮助本会扩大社会影响力,广泛吸纳社会资源,并协助会长工作。
  第十五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由常务理事会提名和聘任。名誉会长对本会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指导和帮助。
  第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常设工作机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聘任;副秘书长由自愿为校友服务的校友担任,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聘任。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接受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制订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联络会员,整理维护会员通讯录;
(三)统筹管理会费和基金。
(四)聘用必要的办事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新闻与传播学院毕业生各班级的联络人、毕业生密集地区的校友代表以及留学生校友代表被聘为本会理事。
第十八条 本会设荣誉理事。非本会会员而对本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理事称号。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募集;
(二)企业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条 本会在清华教育基金会下设立专门账户,放置本会资金。由本会理事会指明用途,本会秘书处负责具体使用。财务管理执行国家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换届或更换代表人之前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终止活动或解散,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清华校友总会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全部捐赠清华校友总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1年11月20日第一届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清华校友总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清华校友总会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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