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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校友总会房地产行业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章程

2011-11-28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清华校友房地产协会(简称:清华房地产校友会),英文名称为Tsinghua Alumni Association of Real Estate (缩写为THAA-RE)。
  第二条本会是由从事房地产及房地产相关行业的清华校友自愿组成的会员团体,为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加强房地产行业校友及企业与母校之间的联系,搭建为房地产行业校友服务的平台,为母校发展和行业进步做贡献。
  第四条本会隶属于清华校友总会,并接受清华校友总会的领导和监督。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北京清华园清华校友总会内。
第二章工作范围
  第六条本会工作范围:
(一)联络房地产及其相关行业的清华校友;
(二)利用各种信息网络技术(包括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建立本会校友沟通联络平台;
(三)定期组织房地产行业学术讨论、论坛、沙龙等活动,促进行业交流与合作;
(四)负责与其他清华校友行业协会、组织的联络、合作与联谊事宜;
(五)利用协会资源,服务清华校友。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凡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与本会联系确认后,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一)具有在清华大学本科、硕士、博士学习经历并获得毕业或肄业证书的校友;
(二)具有在清华大学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及博士后研究等工作经历的校友;
(三)具有在清华大学参加短期学习、培训经历,并取得结业证书校友;
  第八条非符合上述条件,但对本会建设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可获邀为本会名誉会员等资格。
  第九条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通过,予以暂停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条本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民主推举产生,由校友总会聘任。理事会任期3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职责
(一)决定本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二)审定、通过年度预算、决算;
(三)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四)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选举和免除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五)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六)决定名誉会员的吸收和免除;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解释和修改本章程。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三年举行一次会议。其决议须经理事1/2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二、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本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会和母校内外有较大影响人士;
(二)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本人自愿热心为校友和母校服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会长为本会代表人,其职责是: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秘书处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由常务理事会提名和聘任。名誉会长、顾问对本会及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指导和帮助,任期同本届理事会。
第十九条本会设秘书处作为常设工作机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候选人由会长提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接受理事会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制订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会员发展与联络;
(三)负责协会有关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本会会员包括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金融、规划设计、建材装饰装修和中介服务等领域人士;根据会员要求,经理事会批准,可成立相关分会或专委会,作为房地产各分支领域开展工作的基础。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捐赠;
(二)社会赞助。
  第二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本会在清华教育基金会下设立专门账户,放置本会资金。账户资金委托校友总会日常管理,由理事会指明用途,秘书处负责具体使用。财务管理执行国家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的监督。本会换届或更换代表人之前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会终止活动或解散,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清华校友总会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全部捐赠清华校友总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2014年12月14日第二届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清华校友总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清华校友总会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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