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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汽车行业校友会章程

2011-11-24 |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清华汽车行业校友会,英文名称为Tsinghua Alumni Association of Automotive Industry(缩写为TAI)。

  第二条 本会是由清华大学校友中从事汽车行业的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团体,为全国性、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加强汽车行业校友之间、校友和校友企业之间、校友企业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构建校友联谊的服务平台,服务广大校友,为校友和校友企业的发展提供帮助,为母校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隶属于清华校友总会,并接受清华校友总会的领导和监督。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清华园清华大学汽车工程系内。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六条 本会工作范围:

(一)联络清华大学毕业后从事汽车行业的校友;

(二)举办汽车行业清华大学校友论坛,促进交流,加强合作;

(三)协助校友总会为校友企业提供宣传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活动和企业合作服务;

(四)编辑出版汽车行业清华大学校友通讯录、会讯、企业和产品介绍,及相关的资料、文件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皆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清华大学毕业生,获得本科、硕士(工学、工程及MBAEMBA等专业硕士)、博士、博士后等毕业或肄业证书的校友;

(二)曾经进入清华大学短期学习、培训的校友;

(三)曾经或正在清华大学工作的校友;

(四)具有清华校友股东背景的企业。

  第八条 非本会会员而对本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等资格。

  第九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通过,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是为本会全体会员服务的日常机构。理事会由会员民主推举产生。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职责

   1、决定本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2、审定、通过会费年度预算、决算;

   3、联络会员,组织开展有关活动;

   4、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5、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选举和免除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各机构负责人;

   6、决定会员、名誉会员的吸收和免除;

7、解释和修改本章程。

  第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电话会议等形式召开。

  第十三条 本会设立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为本会代表人,其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任期内的汽车系系主任担任副理事长。

  第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若干人,由理事会提名和聘任。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对本会及理事会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指导和帮助。

  第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常设工作机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接受理事会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制订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出年度预算、决算报告;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领导本会设立的联络部,负责联络会员及母校相关部门,整理维护会员通讯录;

(五)领导本会设立的编辑部,负责编辑出版发行会员通讯和本会其它出版物;

(六)领导本会设立的基金部,统筹管理会费和基金。

(七)聘用秘书处和各办事机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候选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会和母校内外有较大影响人士;

(二)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本人自愿热心为校友和母校服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企业会员会费;

(二)会员募集;

(三)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十九条 本会在清华教育基金会下设立专门账户,放置本会资金。账户资金委托校友总会日常管理,由本会理事会指明用途,本会秘书处负责具体使用。财务管理执行国家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换届或更换代表人之前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条 本会终止活动或解散,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清华校友总会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全部捐赠清华校友总会。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11119日第一届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清华校友总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清华校友总会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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