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内地区清华校友会(以下简称地区校友会)的工作指导,更好地发挥地区校友会的作用,根据民政部相关文件、《清华大学章程》,清华大学校友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友办)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地区校友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所在地区政府登记机关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组织、制定章程,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条 地区校友会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的组织(功能性组织),或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接受主管部门的党建指导,强化政治功能,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的负责人应当由地区校友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成立地区校友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地区工作或长期居住的校友达到一定规模(原则上超过 50 人);
(二)提前向校友办递交书面申请,沟通成立校友会的相关事项,获得校友办同意;
(三)在当地政府民政部门完成登记。
第五条 地区校友会的名称应当为“某某(地区名)清华校友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适时更名。
第六条 地区校友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本地区以行业、院系为单位,或者按校友某一属性建立的校友组织,应当作为该地区校友会的分支机构,由地区校友会统一协调管理。
第七条 地区校友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等)原则上应当由在清华大学完成全日制专业学习,取得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的校友担任。会长(理事长)、秘书长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主要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第八条 地区校友会的秘书长是地区校友会与学校的日常联络人,未设置秘书长的,由会长担任日常联络人。在相关媒体上公布的地区校友会的联系方式,由地区校友会提供。
第九条 地区校友会换届、当届任期内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如法定代表人变更、主要负责人变动、章程修订、分支机构变化等),应当遵照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的相关要求进行,并事先告知校友办。
第三章 工作与活动
第十条 地区校友会有义务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及各项合法权益,不得组织、参与或支持对学校声誉以及各项合法权益不利的活动。若发现有损学校声誉的舆情或舆情隐患,应当及时向校友办报告,并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方式降低、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 地区校友会应当关注学校发展,向当地校友传递学校讯息、宣传学校工作和成绩,在学校与当地政府及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和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二条 地区校友会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应当深化对意识形态工作的认识,加强对舆情、安全事项的重视和评估。
第十三条 地区校友会应当围绕“服务校友、服务母校、服务社会”的基本宗旨开展工作、组织活动,每年至少举办一次面向当地全体校友的活动。地区校友会举办校友活动前应当向校友办报送活动方案并征询意见。有学校或校友总会领导参加的活动,活动报道需经校友办审核后方能发布。
第十四条 地区校友会应当积极挖掘、广泛传播校友事迹,讲好清华故事,弘扬清华精神,传播正能量。
第十五条 地区校友会可以设计会旗、会标等,其中需要使用校徽、校名、校色等学校标识的,应当遵守学校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地区校友会应当依法保护校友个人信息,未经校友本人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第四章 备案
第十七条 已在当地政府完成登记的地区校友会应当在校友办备案,备案成功以收到回执为准。对于一个地区,校友办只接受相应地区一个校友会备案。
第十八条 地区校友会成立、换届,当届任期内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于一个月内在校友办备案。
第十九条 地区校友会备案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 地区校友会章程;
(二)“地区清华校友会备案登记表”;
(三)“地区清华校友会主要负责人信息登记表”;
(四) 设立分支机构的,需要提交“地区清华校友会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
(五)“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六) 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校友办为完成备案的地区校友会提供相关服务,如受邀参加学校的相关会议、活动,在学校相关网站、刊物、新媒体平台等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获赠校友刊物及学校的纪念品等。
第五章 筹备期
第二十一条 已在校友办备案,但尚未在当地政府登记的地区校友组织,应当在2027年12月31日前完成登记,此前为筹备期。对于符合本指导意见要求的地区校友组织,校友办提供登记所需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 处在筹备期内的地区校友组织,应当以“某某(地区名)清华校友会(筹)”的名称在校友办备案。在校友办、校友总会的官方媒体平台上,此类地区校友组织将统一更名。筹备期内,原则上不再协调学校领导、校友总会领导出席当地的校友活动。
第二十三条 至2027年12月31日仍然不能完成民政登记的校友组织,校友办将不再受理其备案,校友组织应当自行解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境外地区校友组织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于 2021 年 10 月公布实施,2025年5月14日经校友办主任办公会修订,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由清华大学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