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清华校友总会外国语言文学系分会,简称为:清华校友总会外文系分会。(英文名称:Branch of Department of Foreign Languages and Literatures, Tsinghua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清华校友总会下属分会,受清华校友总会的监督和管理;挂靠于清华大学外国语言文学系,接受挂靠单位的具体业务管理,服从挂靠单位对有关事项的审查、审核和指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国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促进校友与母校之间的互动交流;服务广大校友,为校友成长发展赋能;搭建增进校友友谊,共促事业发展的平台,促进校友与母校、院系及在校生之间联系交流互动的平台;助力校友对母校、院系发展的了解,成为校友为母校及院系发展献计献策、筹集社会资源的平台。合力发扬清华大学的优良传统,为母校和外文系的发展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络和服务清华大学外国语言文学系校友;
(二)维护和管理清华大学外国语言文学系校友数据及相关信息;
(三)凝聚校友资源,服务院系、母校和国家的发展建设;
(四)联系国内外清华大学外国语言文学系校友组织;
(五)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校友刊物及有关校友资料,管理和维护清华大学外国语言文学系校友相关的网页及相关新媒体;
(六)为校友捐赠提供支持与服务;
(七)开展学术、科技、文化交流,组织校友联谊活动及母校重要校庆活动,提升校友归属感、自豪感;协调支持校友自发组织的以促进情感交流、兴趣发展、行业进步为目的的各类校友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清华校友总会章程》及本会的工作办法;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和本会取得联系;
(三)会员须为清华大学外国语言文学系校友:
1. 曾在清华大学外国语言文学系(含在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人文学院下运行时期)及相关书院学习并取得学历/学位的各类别学生;
2. 现在或曾在本系任职、任教一年以上的教职员工,或已在本系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 符合以上条件的个人,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可成为本会会员。非清华大学外国语言文学系校友,但从事与本系专业相关性强的工作的清华校友,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非清华校友而对清华大学外国语言文学系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或在本行业有重要影响力者,经清华校友总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名誉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清华校友总会》章程及本会工作办法;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个人相关信息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办法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议),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人物;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员代表为非常设性职务,仅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议)时履职。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换届时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清华大学外国语言文学系党政联席会审查并经清华校友总会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的决议;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工作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议);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工作人员的聘任及工作安排;
(八)领导本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病或因事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表决权利。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席位制,由清华大学外国语言文学系主要负责领导(系主任/党委书记)担任,其任期与其在清华大学外国语言文学系担任职务任期一致;副会长、理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一般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经清华校友总会批准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需符合国家民政部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会长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会长代表本会签署相关文件;
(四)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受理事会的领导并开展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若干办事人员组成。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领导秘书处人员,开展各项联络校友、服务校友的活动及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为清华校友总会的分会,不设立独立的银行账户,经费来源为:
(一)会员赞助;
(二)清华大学外国语言文学系资助或专项活动经费;
(三)捐赠;
(四)其他赞助款及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按照国家和清华大学外国语言文学系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体会员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工作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本会工作办法的修改,须经清华大学外国语言文学系党政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工作办法,须在理事会通过后30日内,报清华校友总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如需终止,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报清华校友总会审查同意。终止后,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处理后续事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清华大学外国语言文学系和清华校友总会的监督下,全部捐赠给清华大学外国语言文学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办法经2026年4月25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工作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如本工作办法中有未尽事宜,参照《清华校友总会院系分会管理办法》执行,如有与之不一致之处以《清华校友总会院系分会管理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