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联络

清华校友总会化学工程系分会工作办法

2026-05-20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官方名称为:清华校友总会化学工程系分会(简称:清华校友总会化工系分会)。英文名称:Tsinghua Alumni Association of Department of Chemical Engineering(缩写为THAA-ChE)。

第二条 本会为清华大学化学工程系(以下简称“清华化工系”,包括其前身的清华大学原石油工程系、工程化学系、化学与化学工程系等)校友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国内外清华化工系校友之间、校友与化工系之间的联系,服务广大化工系校友的成长,发扬清华大学和化工系的优良传统,共同为清华大学和化工系发展以及社会进步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是清华校友总会的分支机构,接受总会的监督和管理,并依托于清华大学化工系,本会住所设在清华大学化工系。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广泛联络和服务化工系校友,完善并维护本系校友数据;

(二)组织化工系校友的各类活动,搭建及完善校友联络体系,创建化工系校友品牌活动;

(三)关注和助力化工系校友的发展和成长,开展校友互助工作;

(四)整合化工系校友资源,促进化工系发展和学生培养工作;

(五)根据工作需要编辑及出版化工系校友刊物,开通、运营及维护化工系校友网站及相关社交媒体平台;

(六)配合总会工作,完成总会布置的任务,按总会要求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以及民政部社团组织年检所需的有关资料和数据等;

(七)其他校友服务与联络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清华校友总会化工系分会对“校友”的界定以总会章程规定为准,清华化工系校友系在化工系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以及获得通过化工系申报的清华名誉学位或荣誉职衔的人士。

第七条 清华校友总会化工系分会的会员应符合以下情况:

(一)清华化工系的校友,承认本会工作办法、自愿参加并与本会联系登记后即为清华校友总会化工系分会会员;

(二)非清华化工系、但从事化工相关领域工作的清华大学校友,经本人申请、本会同意,或本会邀请、本人同意,可以成为清华校友总会化工系分会的会员;

(三)非清华校友,但对清华化工系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或者在本行业有重要影响力者,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本人同意,报校友总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清华校友总会化工系分会名誉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工作办法,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关心本会发展,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积极向本会投送稿件及相关信息与资料;

(四)关心和支持清华大学及清华化工系的发展;

(五)协助本会筹集资金。

第十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可设常务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会长原则上由化工系在任系主任担任。

第十二条 本会可根据情况设名誉会长、名誉理事若干名;名誉会长和名誉理事由化工系聘任。名誉会长和名誉理事对本会及理事会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指导和帮助,提高本会的社会影响力。

第十三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为本会最高执行机构,理事会工作由会长主持。首届理事从清华化工系校友中推荐产生,由化工系聘任,组成理事会;换届时,经上届理事会综合考虑并广泛征求会员意见后推选新一届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名单上报清华大学化工系和清华校友总会备案。

第十四条 理事会、秘书处职责

理事会职责:

(一)选举和罢免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推选下一届理事名单,批准理事变更方案;

(二)决定本会办事机构的设立与变更;

(三)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制定内部管理机制及规章制度;

(五)提名理事会建议人选;

(六)解释和修改本工作办法;

(七)决定取消或暂停会员资格;

(八)决定本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秘书处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策;

(二)向理事会建言献策;

(三)负责理事和各级校友的联络工作;

(四)负责校友工作的日常运营。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授权的常务副会长主持,理事会原则上应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病或因事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表决权利。

理事任期5年,可连聘连任;理事可在中期增补或退免。

第十六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校友总会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落实理事会的决议并监督执行;

(三)代表本会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地点设在清华化工系校友工作办公室,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

(一)具体经办本会各项事务和日常工作;

(二)保持与各地校友的联系;

(三)协助国内外校友回校参观、访问、讲学等事宜;

(四)协调本会各工作机构开展活动;

(五)接待和处理校友来信来访;

(六)做好宣传和信息交流工作;

(七)组织和协助校友开展捐赠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本会工作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清华校友总会备案。

第二十条 本会如需终止,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如有未提及之处,以《清华校友总会章程》及《清华校友总会院系分会管理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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