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清华校友总会机械工程系分会,可简称为清华校友总会机械系分会。
第二条本会是在清华校友总会指导下,由清华大学机械系教师及校友参加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群众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加强国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加强机械系与校友之间的联系,服务广大校友,发扬清华大学的优良传统,共同为学校和院系的发展建设作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联络清华大学机械工程系的各级校友,加强机械系校友之间的联系,为广大校友搭建增进友谊、合作发展、持续学习、沟通交流、宣传资讯、国际交往的六个服务平台;
(二)增进校友和母校的联系,为母校的发展做出贡献;
(三)联络和接待国内外校友,增进友谊,为本院系的建设建言献策,贡献力量;
(四)开展有利于促进学校和校友双方发展、有益于会员知识更新的学术研讨、校友访谈、行业发展论坛、联谊活动及母校校庆等活动;
(五)承办清华校友总会委托的事务。
第五条本会办公室设在清华大学机械系。
第六条凡符合下列条件者,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承认本会的工作办法;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曾在清华大学机械工程系和精密仪器与机械学系学习过的学生,以及现职和工作一年以上的教职员工;
(四)曾在清华大学机械系担任过兼职教授或名誉教授的知名学者;
(五)非本会会员而对清华大学机械系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本人同意,可授予其名誉会员资格;
(六)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通过,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根据本会的决议,开展工作的权利;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维护公共利益;
(二)遵守本会的工作办法,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尽其所能帮助本会的发展;
(四)参加本会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积极为本会提供各类信息资料;
(六)自愿向学校和学院捐款和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
第九条任何会员未经常务理事会授权, 不得私自以本会名义组织任何活动或私自以本会名义参加任何其他组织的活动。如有违反,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失去会籍,其在会内担任的职务将自动免去。
第十条本会设理事会,是清华校友总会机械系分会的最高领导机构,由校友理事组成。经上届理事会征求校友意见后,由会长聘任,组成理事会。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会理事中产生,经上届常务理事会推荐,由会长聘任。理事会任期3至5年,理事可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本会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清华校友总会章程》和《清华校友总会机械系分会工作办法》;
(二)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不谋私利,讲原则,守纪律;
(四)愿意为本会的发展贡献力量;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理事会职责:
(一)确定校友会组成架构及人选,提出下届理事初步人选;
(二)对校友工作提出建议;
(三)讨论和确定本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四)解释和修改本办法;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免除。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主持。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本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副秘书长各一人;名誉会长、副会长、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务由机械系校友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本国宪法和法律;
(二)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不谋私利,讲原则,守纪律;
(三)在本人所从事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有较强的领导和组织工作能力,能主动、积极开展校友会工作;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七条本会在秘书长的组织下,设立校友办公室:处理校友与本会的联系事宜及日常工作,接待返校校友,组织校友活动等,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实施工作计划;
(二)制定运作规范和管理办法,并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负责与各地方校友会的联络与沟通;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 院系资助;
(二) 校友和社会捐赠;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清华校友总会机械系分会的经费由校友办公室负责具体使用。校友办公室须将每年度的收支预算和年度决算报请常务理事会批准,将经费收支及使用情况报告给常务理事会审核。财务管理执行国家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二十条本会终止活动或解散,必须召开理事大会表决通过,报清华校友总会审查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清华校友总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凡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内容,均以《清华校友总会章程》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中的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