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联络

清华校友总会人文学院分会工作办法

2017-06-27 |

清华校友总会人文学院分会工作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清华校友总会人文学院分会,简称“清华人文学院校友会”,英文名称为Tsinghua Alumni Association of Humanities 。

第二条 本会是由清华大学人文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群众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会宗旨:加强国内外人文学院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和学院之间的联系和团结,服务广大校友,秉承清华大学“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校训,为母校和学院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隶属于清华校友总会,并接受清华校友总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办公地址设于北京清华大学人文学院。

二、活动范围

第五条 本会活动范围:

(一)联络清华人文学院校友;

(二)为清华人文学科提供人才培养、学术研究、文化交流等各方面的支持与帮助;组织校友与学校共同探索和组织实施人文教育创新,征集办学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校友进行联谊、研讨、交流等活动,协助组织校友返校的相关活动;

(四)关心校友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为校友在事业上的发展提供支持;

(五)为实现本会宗旨而筹集资金,组织捐赠;

(六)举办、建设人文学院校友宣传平台,编发相关内容;

(七)建设完善校友数据库,定期更新校友联络方式。

三、会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皆可成为会员:

(一)曾在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包括院系调整前的文学院、改革开放后的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以及清华各个时期的人文相关专业,下同)学习过的本、硕、博毕业生、结业生和肄业生,以及参加短期学习、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校友;

(二)曾在清华大学人文学院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及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教师,含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三)曾在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工作或学习过的其他校友;

(四)非以上情况,但对人文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活动;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退会自由权。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工作办法,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关心本会发展,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关心和支持人文学院及相关学科的发展;

(四)协助本会筹集资金;

(五)不得滥用校友身份谋求不当利益,不得有任何以校友名义做出损害清华大学声誉的行为。

第十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成员,经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四、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为本会最高领导机构,由校友理事组成。理事需为本会会员,在自愿原则下,经推荐或自荐,由学院校友工作领导小组提名或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会员意见后产生,并由人文学院聘任。理事会任期每届三年,理事可连聘连任,可中期增补或退免。

第十二条  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三)身体健康,能够履行理事职责;

(四)热心为校友服务,在本会和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第十三条  理事会职责:

(一)选举和罢免本届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二)批准理事变更方案,决定下一届理事名单;

(三)决定本会办事机构的设立与变更;

(四)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机制及规章制度;

(六)解释和修改本工作办法;

(七)决定取消或暂停会员资格;

(八)决定本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应召开一次,由会长或会长授权的副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由会长或十名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病或因事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表决权利。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会长两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会长是本会的代表,负责本会的总体工作,一般由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及外文系在任党政正职领导担任;副会长由学院校友工作领导小组提名,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秘书长由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分管校友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由秘书长提名副秘书长,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落实理事会的决议并监督执行;

(三)代表本会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依托清华大学人文学院校友工作办公室,在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为:

(一)代表本会开展日常工作,主持制订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具体经办或执行由本会理事会决定的各项事务;

(三)提供联络服务,开展校友交流活动,接待和处理校友回校参观、访问、讲学等相关事宜;

(四)提供信息服务,定期更新和维护会员通讯录,定期通过校友宣传平台编辑和发送相关内容;

(五)执行本会理事会决定的筹款及基金使用计划,开展相关活动。

五、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捐赠;

(二)学校、学院资助;

(三)社会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办法规定的活动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条 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各项财务活动依法合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委托清华大学人文学院代管,但独立地收支和运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六、办法的修改

第二十四条 对本会工作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工作办法,须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清华校友总会备案。

七、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终止活动或解散,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清华校友总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清华校友总会及人文学院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八、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办法经2018年4月29日第一届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工作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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