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联络

清华校友总会生物医学工程学院分会工作办法

2024-12-23 |
2024 年 11 月 16 日 经清华校友总会生医工程学院分会首届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清华大学生物医学工程学院校友联络交流,根据《清华校友总会章程》及《清华校友总会院系分会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本分会全称为:清华校友总会生物医学工程学院分会,简称为:清华校友总会生医工程学院分会。英文名称:Tsinghua Alumni Association of BioMedical Engineering,简写为:TAABME。

第三条  本分会是曾经在清华大学生物医学工程学院(系、专业,以下简称“生医工程学院”)各个时期学习或工作过的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团体,为非营利性组织。本分会欢迎清华大学其他院系校友以个人名义自愿申请加入,经审核后可参加本分会活动。

第四条  本分会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生医工程学院毕业生、现在或曾经在生医工程学院工作的教职员工和在生医工程相关行业领域工作的清华大学毕业生之间的联系,打造增进校友友谊、共促事业发展的平台,校友与学院在校师生联系交流的平台,校友为学校、学院发展献计献策、筹集社会资源的平台。第五条 本分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学校、生医工程学院声誉及相关合法权益。本分会作为清华校友总会的分支机构,遵守总会章程,在总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并接受总会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生医工程学院作为本分会的挂靠单位,为本分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分会在清华校友总会及生医工程学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广泛联络和服务生医工程学院校友,完善校友联络体系,维护学院校友数据;

(二)组织生医工程学院层面重要校友活动,创建学院校友品牌活动;

(三)关注和助力生医工程学院校友发展和成长,开展校友互助工作;

(四)整合拓展校友资源,促进生医工程学院发展和学生培养工作;

(五)及时向校友通报学校及生医工程学院情况,邀请校友献计献策;

(六)建立及运营生医工程学院校友工作宣传平台,宣传学院校友事迹及校友工作特色;

(七)配合清华校友总会工作,完成总会布置的任务,按总会要求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数据;

(八)与清华校友总会其他院系分会密切联系合作,积极参加有关活动;

(九)符合本分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本分会开展活动时可以“清华生医工程学院校友”冠名,未经学校和清华校友总会批准,不得在不冠学院名称的情况下单独使用“清华大学”“清华校友”等字样。

第九条  本分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自行设计会旗、会徽等宣传标志,不设立独立的财务账号,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分会会员应当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一)生医工程学院校友且愿意与本分会保持联系的是本分会的当然会员;

(二)非生医工程学院校友,但从业方向与生医工程专业相关性强的清华大学校友,经本人申请、分会理事会同意,或经分会理事会邀请、本人同意,可成为本分会会员;

(三)非清华大学校友,但对生医工程学院的建设和发展作出较大贡献,或在生医工程相关行业有重要影响力者,经分会理事会通过、本人同意,报清华校友总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名誉会员。

第十一条 本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各项活动、获得本分会服务的权利;

(三)对本分会工作提出建议、给予监督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分会会员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清华校友总会章程》和本工作办法;

(二)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三)自觉维护学校、生医工程学院声誉及本分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分会提供个人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本分会会员享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通知本分会。对违背本分会宗旨或妨碍学校、生医工程学院及本分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可予以除名或暂停其会员资格,并通过恰当形式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分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本分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组成,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为本分会全体会员服务,每届任期五年。首届理事会的组成人选通过生医工程学院推荐、毕业班级推荐、课题组(实验室)推荐、校友自荐及互荐等方式酝酿产生,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确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此后历届理事会候选人名单由上一届理事会酝酿并提名推荐,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确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二)商讨确定本分会发展战略、组织建设、经费募集、合作发展等事项;

(三)审议本分会秘书处起草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等;

(四)审议、修改及解释本分会工作办法,制定本分会内部管理细则;

(五)任命副秘书长等其他重要人选;

(六)联络会员,组织开展有关活动;

(七)审议非生医工程学院校友身份的会员申请与邀请,向清华校友总会建议名誉会员人选;

(八)决定会员的除名或暂停资格;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积极参加或组织本分会活动;

(二)参加理事会会议,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三)为学校、生医工程学院以及本分会发展献计献策,按照本分会工作目标和计划以及理事会决议,协调整合各种资源;

(四)尽己所能为学校、生医工程学院以及本分会发展提供资金、人力、物力等帮助。

第十九条 本分会理事会任期届内如需新增理事,或在任理事届内申请卸任,均需本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分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工作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四、五、六、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的产生方式:

(一)本分会现任理事可自荐成为常务理事会候选人,需向分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秘书处负责自荐人的资质审核;

(二)会长(可会同副会长、秘书长)从通过资质审核的自荐人中酝酿提名常务理事候选人,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确有必要时会长(可会同副会长、秘书长)在现任理事中直接提名常务理事候选人;

(三)常务理事会及常务理事的任期原则上与理事会相同。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可中期增补或退免,退免后的常务理事仍然可担任理事。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履行理事的全部职责;

(二)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三)每届任期内至少负责牵头策划并组织一项重要校友活动;

(四)每届任期内原则上至少为学校或生医工程学院筹集一笔经费支持。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设会长一人,由生医工程学院现任主要领导担任,设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中期增补或退免。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分会代表人,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常务理事会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动贡献行业资源,发挥行业影响力。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完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可根据需要设名誉会长,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和聘任,名誉会长对本分会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设秘书处作为常设执行机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自愿为校友服务的校友担任。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任命。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接受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作为理事会执行机构,按照理事会工作目标战略,执行理事会决策,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决算报告,开展各项目常具体工作;

(二)负责本分会会员沟通联系,传递和交换会员意见建议,整理维护会员通讯录;

(三)落实本分会工作计划,执行日常工作议案,积极开展各项常规活动和专项活动,筹集和协调相关资源,服务广大会员和校友;

(四)配合清华校友总会开展各类校友活动,发展与兄弟院系校友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广泛联系与合作;

(五)聘用并管理必要的办事工作人员;

(六)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交办的其他事务。

秘书处办公地址设在北京清华大学医学科学楼 B318 室。

第五章  备案及审批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的成立需按清华校友总会相关流程上报总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成立。

第三十条  本分会如需终止活动或解散,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清华校友总会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凡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内容,均以《清华校友总会章程》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 2024 年 11 月 16 日清华校友总会生物医学工程学院分会第一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报清华校友总会核准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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