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联络

清华校友总会法学院分会工作办法

2019-12-02 |

2016年12月30日经清华校友总会法学院分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29月19日经清华校友总会法学院分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1月2日经清华校友总会法学院分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清华校友总会章程》及相关文件,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本会名称为:清华校友总会法学院分会,曾用名“清华大学法学院校友联谊会”。

第三条 本会为清华校友总会所辖分会,是清华大学法学院(以下简称“清华法学院”)校友根据《清华校友总会章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团体,为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并经清华校友总会批准后于2016年成立。

第四条 本会宗旨是:秉承“自强不息、厚德载物”之校训,弘扬法治之精义、明理之蕴哲,密切校友联系,增进友谊、相互砥砺、同道相益、服务大众,展现清华法律人风采,扩大清华大学及清华法学院在海内外的影响。

第五条 本会接受清华校友总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清华大学法学院的指导和监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膺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清华法学院校友工作办公室。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搭建校友沟通与交流平台,加强校友间、校友与学校的联系与沟通;

(二)为清华法学院教师及在校学生提供有关教学、科研、助学、实习、就业等方面的支持与帮助;组织校友与清华法学院共同探索和组织实施教育创新,征集办学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校友进行联谊、学术探讨、经验交流等活动,协助组织校友返校;

(四)关心校友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为校友在事业上的发展提供支持;

(五)协调、帮助各地清华校友组织以法学院校友为主体的活动;

(六)为实现本会宗旨而筹集资金,组织捐赠;

(七)编辑印刷本会资料、书刊,开展宣传。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清华法学院校友:

(一)拥护《清华校友总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

(二)曾在清华法学院(包括清华大学早期)学习过的毕业生(包括各种学历层次)、肄业生、进修生、留学生等以及其他形式学习的学生;

(三)曾在清华法学院任教、任职者;

(四)清华法学院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第十条 凡属第九条规定之清华法学院校友,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对国家法治建设有特殊贡献的清华大学校友,经本人申请并由理事会决定,可以吸收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活动;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退出本会。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清华校友总会章程》及本工作办法,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关心本会发展,参加本会组织和各种活动;

(三)关心和支持清华大学及清华法学院的发展;

(四)积极向本会刊物投送稿件及相关信息与资料;

(五)协助本会筹集资金;

(六)不得滥用校友身份谋求不当利益,不得有任何以校友名义作出损害清华大学及清华法学院声誉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会,为本会执行机构。理事从本会会员中产生,经当届理事会综合考虑并广泛征求会员意见后确定下一届理事产生办法,理事应体现广泛性及代表性。理事会任期每届五年,理事可连任。理事名单应上报清华法学院备案。

第十五条 理事会职责:

(一)选举和罢免本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名誉会长、顾问、秘书长、副秘书长,批准理事变更方案;

(二)选举增补本会新的负责人、理事,确定下一届理事产生办法;

(三)决定本会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秘书处等机构的设立与变更;

(四)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机制及规章制度;

(六)解释和修改本工作办法;

(七)决定对国家法治建设有特殊贡献的清华大学校友的会员资格;

(八)决定取消或暂停会员资格;

(九)决定本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病或因事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表决权利。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授权的副会长主持,理事会原则上应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由会长或十名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可以设常务副会长一人;名誉会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可以设副秘书长若干人。会长是本会的代表,负责本会的总体工作。

会长由清华大学法学院现任院长担任,并根据任免决定自动调整;清华法学院党委书记、分管校友或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或副书记中应有1-2人担任副会长或副秘书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一般应由不在清华法学院工作的校友担任。

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的会长、副会长、名誉会长、顾问、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应报清华校友总会和清华法学院备案。

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或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期五年,与本届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落实理事会的决议并监督执行;

(三)代表本会签署相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会日常办事机构是清华大学法学院校友工作办公室,在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

(一)具体经办本会各项事务和日常工作;

(二)保持与各地校友的联系;

(三)协助国内外校友回校参观、访问、讲学等事宜;

(四)协调本会各工作机构开展活动;

(五)接待和处理校友来信来访;

(六)办好本会刊物,搞好信息交流。

第二十三条 加入各地清华校友组织的清华法学院校友,在当地校友组织的领导下开展活动。法学院分会对各地校友组织的以清华大学法学院校友为主体的活动可以给予协调、帮助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学校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五)利息。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不设独立的财务,不拥有独立的资产,本会运作中涉及的财务工作依托清华法学院开展,并符合清华校友总会及清华大学有关财务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会运作中涉及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本工作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办法修改通过后,须在通过后15日内报清华校友总会及清华大学法学院备案。

第三十条 本会如需终止,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按照《清华校友总会章程》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清华校友总会及清华法学院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或与《清华校友总会章程》不符的内容,均以《清华校友总会章程》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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