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联络

清华校友总会能源与动力工程系分会工作办法 (草案)

2019-12-02 |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名称为清华校友总会能源与动力工程系分会(简称清华校友总会能动系分会),英文名称为:Tsinghua Alumni Association,Division of the Department of Energy and Power Engineering(缩写为THAA-DEPE)。

第二条  本分会为清华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系(包括其前身的清华大学原动力专业方向、动力机械系、动农系、热能工程系、热汽系等,以下简称“清华大学能动系”,下同)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群团组织。

第三条  本分会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

本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分会致力于加强国内外清华大学能动系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和与能动系之间的联系和团结,服务广大能动系校友,指导各下属机构的发展建设,广泛联系海内外清华大学能动系校友,激励广大校友弘扬清华精神,为母校和能动系的发展建设、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分会遵守《清华校友总会章程》,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清华校友总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清华大学能动系的具体业务管理,服从清华校友总会及清华大学能动系对有关事项的审查、审核和指导。

第五条  本分会办公地址设在清华大学能动系办公室。


第二部分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络国内外的清华大学能动系校友,搭建交流平台,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能动系及学校之间的联系沟通;

(二)汇聚能动系校友资源,支持能动系的发展建设;为校友支持母校和能动系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支持与服务;

(三)关心和服务能动系校友,联系和指导本分会所属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第三部分 会员

第七条  本分会的会员类型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清华大学能动系校友,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曾在清华大学能动系学习过的毕业生(包括各种学历层次)、肄业生、进修生、留学生等以及其他形式学习的学生;

2、曾在及正在清华大学能动系工作的教职员工(含博士后);

3、曾经或目前受聘于清华大学能动系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二)拥护本分会工作办法;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九条 非本分会会员但对能动系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分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以吸收为本分会特邀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活动;

(三)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申请退出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工作办法,执行本分会决议,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

(二)关心本分会发展,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关心和支持能动系的发展,积极为能动系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人力、财力、物力和信息等方面的支持;

(四)积极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不做损害清华大学及清华大学能动系声誉的事情。

第十二条  对违背本工作办法,给能动系或清华大学带来损害的会员,经理事会讨论,可给予其暂停会员资格或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


第四部分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三条  本分会设理事会,为本分会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由若干名理事组成。理事需为本分会会员,在自愿原则下,经自荐或由分会筹备委员会或上一届理事会在广泛征求会员意见后推荐产生。理事会任期每届三年,理事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届。

第十四条  理事会职责:

(一)选举和罢免本分会的本届会长(含名誉会长)、副会长(含名誉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报清华校友总会备案;

(二)批准理事变更名单,推荐下一届理事名单;

(三)决定本分会办事机构、下属机构的设立与变更;

(四)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机制及规章制度;

(六)解释和修改本工作办法;

(七)决定取消或暂停会员资格;

(八)决定本分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授权的副会长主持,理事会原则上应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由会长或十名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可采取通讯形式议事或表决。

第十七条  本分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设名誉会长、副会长若干名。会长是本分会的代表,负责本分会的总体工作,一般由清华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系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会长中可设常务副会长一名,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一般由清华大学能动系分管校友工作的系领导担任,可设副秘书长若干人。

理事会选举或罢免的名誉会长、会长、名誉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应报清华校友总会备案。

第十八条  本分会的会长(含名誉)、副会长(含名誉)、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较好;

(二)在校友或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承担相应职责的工作;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与本届理事会任期一致,名誉会长和副会长的任期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落实理事会的决议并监督执行;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相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设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依托清华大学能动系办公室,在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为:

(一)代表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具体经办或执行由本分会理事会决定的各项事务;

(二)开展校友交流活动,提供联络、接待、咨询等工作,做好校友返校等相关服务;

(三)做好信息服务,定期更新和维护会员通讯录,定期编辑和发送本分会校友通讯;

(四)协助能动系各地方和行业校友开展相应活动。


第五部分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捐赠;

(二)学校资助;

(三)社会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各项财务活动依法合规开展。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经费委托清华大学能动系代管,但独立地收支和运作。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部分 办法的修改

第二十八条  对本分会工作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修改的工作办法,须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清华校友总会备案。


第七部分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分会如需终止,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清华校友总会及清华大学能动系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部分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办法经2018年XXX月XX日第一届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办法解释权属本分会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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